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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遗产是国家海洋文明和海洋活动历史的重要见证,承载着丰厚的经济、文化、艺术和科技等价值。经历过自然的沧海桑田和历史的更迭变迁后,大量水下文化遗产在水下考古技术逐渐成熟的现在重新回到人们的视野,其中不乏位于一国管辖海域但与别国有着历史、文化、考古等方面的联系甚至是所有权归属于别国的,或位于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区域”内的水下文化遗产。各国国内法关于这部分水下文化遗产的权利主张和保护措施差异较大,根据我国当前立法,这部分水下文化遗产不在我国主张管辖范围之内,国内法没有为其制定相应的保护规范,仅对其中少部分主张辨认器物主的权利。同时,我国并非《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缔约国,无法参与到其制定的国际合作保护机制中。国内法保护力度的不足和国际合作的欠缺使得我国主张管辖之外的水下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着严峻的形势。本文拟在分析现行国际公约和我国国内法的基础上,从完善国内法和加强不同层面和程度的国际合作两条线索出发,从调整管辖范围和完善保护措施两方面着手,提出完善我国当前主张管辖之外四类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措施。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共三部分。引言部分阐述本文的研究背景、意义及创新之处。正文部分分为三章:第一章主要介绍目前涉及水下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两大公约,从二者的发展、保护水下文化遗产的原则、针对不同海域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与其他公约的关系等方面进行观察和评析;第二章分析我国当前关于水下文化遗产的两部立法,重点关注其中关于水下文化遗产的定义、保护原则、所有权和管辖权主张、中外合作的相关规定,关注2019年3月19日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做出的与我国主张管辖外水下文化遗产相关的重要修订及其与第一部分所述国际公约的对比,并总结当前我国主张管辖之外的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在广度和力度两方面存在的问题第三章在前文分析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基础上,立足我国主张管辖范围外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合作原则,从国际公约的加入、双边和多边协定的签订、国内法的修订及司法、信息和技术的合作四个层面入手,提出下阶段完善相关保护的措施,包括加入《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的利弊及准备,我国国内法调整水下文化遗产定义和标准、管辖范围和权利主张,增加保护原则,重塑所有权与管辖权的关系,双边或多边条约的内容和注意事项等方面。结论部分系对本文的总结,强调关注我国主张管辖之外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必要性、紧迫性和当前时机的关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