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法上替代责任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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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上的替代责任是法学理论中多有论及但少有归纳的部分,在古代习惯法中就已经出现了类似替代责任的规定,后在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罗马法的《法学总论》、1804年《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及英美法系国家的制定法和判例中均有体现,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理论学说对替代责任均有涉及,但少有对这一责任制度进行归纳、总结的,所以理论界对替代责任的内在特征、范围、类型等多有争议,体现在司法实践中,就是对一些特殊侵权行为是否属于替代责任、适用何种归责原则、责任如何承担等问题理解不同,处理结果也大相径庭。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各种新型的特殊侵权行为大量出现,而法律往往是滞后于社会发展的,实践中出现的疑难问题需要前沿理论的研究作为指导。由于替代责任的特殊性,同时又少有学者进行全面的归纳总结,笔者拟以本文,通过对替代责任发展历史的梳理、对替代责任内在特征的分析,排除部分有争议的特殊侵权责任,从而对替代责任的具体类型进行归纳、总结,便于司法实务中准确适用相关法律。  本文采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进行论述,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前言。该部分对论文题目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同时对我国侵权法理论研究和立法、司法现状作了简单介绍,说明了对侵权法上替代责任的具体类型进行论述的意义。  第二部分:正文。正文由四章组成:  第一章为替代责任的概述。这部分分为两节,第一节为替代责任的起源和发展,第二节为替代责任的界定。首先,笔者概括了理论界普遍认可的替代责任的定义及各法系、各国家对替代责任概念的不同表述;其次,笔者认为替代责任萌芽自古代习惯法,历经曲折发展,形成了现代两大法系、世界各国均认可的替代责任理论;最后,鉴于现代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我国台湾地区和我国法律对替代责任的界定各有不同,运用比较的研究方法,对理论界的各种观点和学说进行分析。  第二章为替代责任的内在特征。研究替代责任的类型,必须要确定替代责任的外延,而只有通过对替代责任内涵的精确分析才能准确地界定替代责任的外延,所以对替代责任内在特征的分析是准确划分其类型的必由之路。笔者认为替代责任具有四个突出的法律特征,第一,分离特征,即侵权行为人和责任人不是同一主体,相互分离;第二,关系特征,即侵权行为人与责任人之间存在特定的关系,最常见的是雇佣关系和监护关系;第三,行为特征,即责任人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第四,强加特征,责任人承担的责任是法律强加的。作为特殊的侵权责任,替代责任有其特殊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人是责任人之外的第三人,侵权行为人与责任人之间存在特定的关系,责任人对侵权行为人有控制监督的义务,承担责任的是责任人。本章论述的替代责任另一个内在特征是其归责原则。笔者从三个层次进行分析,首先,剖析了侵权行为人的侵权构成,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权是责任人承担替代责任的必要前提;其次,重点论述了替代责任人的归责原则,各国的归责原则不同,我国替代责任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再次,当侵权行为人和替代责任人均无责任时,损害责任如何承担,主要针对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的替代责任制度。  第三章为非替代责任的排除。由于在理论界对一些特殊侵权行为的归类认识不统一,有的学者认为是替代责任,有的学者则认为不是,笔者希望能对这些特殊侵权行为的性质进行分析和判断。笔者从替代责任的适用范围和判断标准入手,认为判断是否构成替代责任的关键是看责任人对侵权行为人的控制义务,在实践中该控制义务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基于契约产生的控制义务,另一种是基于监护关系产生的控制义务。根据替代责任的判断标准,尤其是控制义务这一突出特征,笔者对几种有争议的特殊侵权行为进行了分析,认为定作人不应就承揽加工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责任、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不承担侵权法上的替代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是自己责任而非替代责任、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的侵权行为不承担替代责任、公司对其董事的侵权行为承担的也不是替代责任,为替代责任划定了明确的范围。  第四章为替代责任的具体类型,为本文重点论述的部分。笔者根据前文的分析,得出了替代责任应分为契约型替代责任和监护型替代责任两种类型的结论,并对这两种替代责任的特殊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责任承担等进行了论述。笔者认为我国的替代责任也是包含这两种类型,但我国的替代责任制度有其特殊性,责任人均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监护型替代责任制度中,法律还规定了特殊的责任人减责事由和被监护人有财产时的赔偿费用分担等制度,正是由于无过错责任对责任人加诸了过重的负担,所以才规定减责事由等以平衡侵权方和受害人的利益。另外,笔者还认为,替代责任制度的设立就是解决侵权方和受害人利益平衡的问题,无论适用何种归责原则、设置何种特殊规定,总有一方要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责任方的负担必然加重,责任保险可以将一人的责任承担转化为由社会共同承担,不失为解决此类问题的好办法,各国也都有一些有益的尝试,可以借鉴。  第三部分:结论。通过撰写本文,笔者更进一步认识到对于特殊侵权行为进行类型化研究的重要性,本文将替代责任分为契约型替代责任和监护型替代责任,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可能会出现其它的特殊的侵权行为,对替代责任的研究也应与时俱进,更重要的是,希望这些有益的研究能在司法实践中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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