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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现代以来中国的宪政思想主要来自西方。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是西方宪政文化通过不同的途径,在不同文化背景国家中的衍生。中国的立宪运动从清末直到新中国成立百余年间从未间断,1954年宪法作为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具有开天辟地的意义,但这部国人寄予厚望的宪法并没有推动我国走上康庄的宪政之路,它对国家权力配置的框架也没有坚持多久就被改变了。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我国宪法老是命运多桀呢?笔者以1954年宪法为典型,用宪法学理论拨开其层层面纱,发现不稳定性、强政治性成了1954年宪法的突出特点,而不稳定性、强政治性的产生的根源在于1954年宪法没有控制好国家权力,也即宪法没有对国家权力进行科学的配置,即使配置较为合理但又没有规定稳固的保障机制,国家权力的天然膨胀本性必然加剧各权力主体间的不平衡性,一旦某个权力主体取得了超然优势而无法规制,那么它对权力的授予者——人民及其制定的宪法就是灾难了。这就引出了本文研究的问题与目的,就是从1954年宪法与国家权力关系入手,通过深入探讨宪法对国家权力的科学配置来寻找我国宪法不稳定的原因以及宪政建设落后的根源。本文主要运用的是宪法学法理分析、宪法史研究和宪法文本分析的研究方法,通过对宪法与国家权力关系的讨论,以及宪法对国家权力配置的原理和方法的介绍,为研究1954年宪法对国家权力的科学配置准备了充分的法理依据,然后运用历史研究的方法全面回顾了1954年宪法制定的历程及其社会、经济与文化层面的背景,并借助对1954年宪法文本的分析展现了1954年宪法对国家权力配置的状况、特点及其不足,在此基础上引进完善的进路。本文认为,1954年宪法对国家权力的配置整体上是科学的,但因为它本身的过渡特性以及其所处环境的宪政文化先天不足,造成宪法对国家权力的配置很不稳定,它最终未能成功控制国家权力通过法制外途径进行不合理的集权,国家权力过于集中于领袖个人,这给我们以后的宪政建设留下了深刻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