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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的在建项目招标投标体制在优先甄选承包公司、改进项目质量、减少项目费用和全面优化工程建设活动等方面都有积极的影响。当前,有关建设市场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因为建设市场在我国发展的比较慢,另外,国家监管机构的经验和执法也不够丰富和严格,偶尔还会出现过多干涉微观经济的现象,导致很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取虚假招标,签订黑白合同。所谓“黑白合同”不是指某个具体签订的合同,它是种交易形式。建筑方面出现的“黑白合同”是我国建筑市场上长期存在的问题。我国已经在《合同法》、《民法通则》的基础之上发展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这不仅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建筑市场,而且还能够逐渐消除“黑白合同”。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只能够说明工程结算款的根据并不能消除“黑白合同”的效力问题;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很多条款内容并不明确,存在着管理性规范和效力性规范的理解歧义,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黑白合同”效力的认定。 本论文在借鉴法律与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再结合具体情况系统阐述了我国建设工程施工方面的几种“黑白合同”,并对已有的理念和实务当中的各种观点进行了总结,对“黑白合同”的效力认定方法作出探析,力图为我国建设工程施工领域普遍存在的“黑白合同”找到效力认定的理论基点,在实际评判中向法官提供合理的标准。本论文一开始就对“黑白合同”的定义及其产生的原因及表现形式进行了阐述,对“黑白合同”做了一个总体的概括描述,使人对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的“黑白合同”有深入的了解;其次本论文对我国的“黑白合同”效力的情况与司法现实进行了论述,并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提出其存在的不足;接下来本文根据“黑白合同”的签订顺序不同分类,对不同情形下的“黑白合同”效力认定作出了详细的论述分析,为实务中把握认定“黑白合同”效力提供了较为可行的依据;最后本文对遏制我国的“黑白合同”不良现象提出了一些可供参考的建议,以期在立法和执法两个角度能为我国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的整治做出一点贡献;文章的结尾对全文做出归纳总结,让人能在短时间内了解作者的观点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