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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期日益突出的部门利益现象,其本质是“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而“部门利益法制化”是实现部门利益的主要形式。因此,地方政府部门争取通过地方立法,使制定的法规对部门利益予以确认或规范,严重影响地方立法质量。本文以部门利益对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质量的影响为切入点,运用文献研究、比较研究和规范研究的方法,从制度的角度研究如何解决部门利益对地方立法质量的影响问题。
本文对提升地方立法质量的必要性、地方立法质量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对影响地方立法质量因素、地方立法质量评价标准进行了研究,不仅说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重要性,而且说明部门利益是影响地方立法质量的因素。
部门利益有正当与不正当之分,对地方立法质量均有影响,但不正当的部门利益对地方立法质量的影响是主要的。部门利益由部门权力和部门经济利益构成,在地方立法中都有表现。部门权力主要表现为:立法中的部门“抢权”、“占权”和“避责”现象;部门经济利益主要表现为,提高处罚标准“增收”、先行立法“创收”、权力寻租“赚钱”、变相征收“揽钱”。以地方立法质量评价标准为据,分析部门利益表现对地方立法质量的直接影响,不仅损害法规的公共性、弱化法规的地方特色、影响法规的公信力,而且破坏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反映部门利益对地方立法质量的影响是根本性的。
部门利益存在的根源,有传统政府管理模式的影响、市场经济体制下利益意识的觉醒与膨胀、部门立法与部门决策体制的影响、政府财政体制与监督体制的局限性影响,还有立法体制机制不完善的影响。研究部门利益存在的根源,目的在于从根源上探究解决问题的方法。部门利益主要在于部门权力,部门经济利益是部门权力的衍生物。规制部门利益对地方立法质量的影响,关键在于制约和限制部门权力,基本的思路是“认为权力制约权力”,因此,解决问题的对策措施是明确部门职权、健全财政制度、完善立法体制、规范立法程序、强化立法监督、培育分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