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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体的法律意识与法律效益的实现和法制现代化的建设密切相关。作为社会主体之一的农民工,在其日常生活中根据自己的经历和法律知识来体验和理解法律,通过其行动方式和话语方式来表述法律,并不断地参与到法律性的建构和社会关系的再生产过程之中。整体来看,当下农民工群体法律处境与其自身的法律意识是密切相关的。 为了理解和把握农民工的法律意识状况,本论文主要探讨以下几个问题:影响农民工诉诸或者回避法律的因素是什么?农民工在处理纠纷或麻烦的过程中采取了哪些策略?在策略的选择上又是出于怎样的考虑?其中法律在纠纷解决中又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以及这背后的法律隐喻是什么?通过对这几个问题的考察,本论文尝试勾勒出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图式。 鉴于本文的研究目的和现有研究的局限,本文从文化实践的角度定义法律意识,认为法律意识是一系列复杂的意义和范畴,是人们理解和利用法律的方式。它嵌入在日常生活的实际建构中,不仅包括深思熟虑的、有目的的行动,也包括习惯性的行为和实践,以及特定情境中的偶发行为。在研究视角的选择上,本文沿着日常生活的路径来研究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关注日常生活中的纠纷和事件,试图超越传统法学、法社会学中“法律与社会”的二元视角,避免陷入形式主义与工具主义、内在视角与外在视角这种二元对立的概念模式之中。 在研究方法上,本文运用定量研究和定性研究相结合的方式对农民工的法律意识进行研究,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理解和把握农民工的法律意识。 本文第二、三两章是基于问卷调查的统计数据从整体角度对农民工的法律意识状况进行描述和分析。第二章对农民工的法律认知、态度进行描述性分析。第三章主要探讨农民工选择的四种纠纷解决方式(忍着、自己找对方解决、第三方、法律途径)与其影响因素之间的关系。本部分的研究结果表明影响农民工在纠纷解决中诉诸或回避法律的因素有法律知识水平、经济收入水平、权利意识、对法律功能的认知以及对人情与法关系的认知。这在一定程度上验证了法律知识假设、法律的资源代理假设、权利意识假设和司法腐败假设。 从第四章到第七章,通过对农民工解决日常生活中的事件、纠纷的方式和策略进行“深描”,本文考察了法律在农民工日常生活中的意义,揭示这一群体是如何体验和理解法律的,以及其利用、回避或者反抗法律的原因,并尝试勾勒农民工法律意识的全景图式,以发掘当下农民工法律困境的深层原因。 本文将农民工回避法律的主要原因归结为四种假设,即法律知识假设、法律资源代理假设、诉讼成本假设和司法腐败假设。此外,本文将农民工对法律的理解和体验归纳为四种隐喻,即作为工具的法律、作为商品的法律、作为投资的法律和作为权势的法律。这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目前我国法治进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对于法律效益的提高和法理权威的建立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