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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制措施主要是为了保证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或多或少的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了一定的限制,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配合办案机关的工作,进一步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安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属于五种强制措施中监视居住的一种,其作为一种新的强制措施本身的特点也是十分突出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要求犯罪嫌疑人不能离开指定的居所,会有专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监视,这样看似是属于剥夺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但是在整个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定位上将其看作一种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 本文主要分析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性质概念、适用的原则以及其本身在强制措施中所处的地位。除此之外,本文还论述了我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存在的重要意义、以及其相对其他强制措施存在的优势。另外,还对于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进行了剖析。这些基本原则也同样适用于整个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始终,尤其在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方面,办案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有着明确的权利告知义务,同时对于采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执行机关需要迅速的通知其亲属,并且人民检察院对于自侦的案件决定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种强制措施,需要每隔一定时间对于是否继续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进行审查,这都是在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毕竟属于一种新的强制措施,其在实践的运用当中还是有很多的弊端的,比如所出现的对于在整个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指定过程上没有足够标准进行把控,存在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场所选择的问题。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能像拘留、逮捕一样关押在看守所,这也就代表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需要另行找寻场所,如此势必会带来人力物力资源的消耗。 本文通过对实践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然后在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方法。经过分析得出,现行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虽然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但是不可讳言的是,其对于办案机关适用强制措施的方法上有着很大的补强意义。既然我国法律已明确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可以作为取保候审以及逮捕的一种替代措施,我们要做的便是使得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一制度的价值功能得以更好的发挥利用。在此过程中,无论是人民检察院还是上级审批机关,乃至相关立法规定均需要严格的履行监督的职责,以确保整个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过程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