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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的转型社会期间,环境法律规则日益增多,但与此同时,环境法律规则在实施的过程中却遭遇了困境。例如,2005年发生在浙江的东阳、新昌的环境维权事件以及2007年发生在厦门的PX事件,这些事件都反映了环境法律实施的困境。对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规则进行个案分析后发现其存在两方面不足:一是规则缺乏体系性;二是规则缺乏实效性,人们的实际参与行动与环境法中公众参与规则的规定发生了背离。针对这种情况,应把该规则置于我国社会结构转型的背景下和视阀中进行考察,进而了解影响与制约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主客观因素,明晰规则不足是由于环境法律在实施中的单向度的结构控制,以及政府在规则制定时思维进路中客观主义取向所导致的。解决办法应是确立一种新的制度化的思维,即能够凸显行动主体的能动性,互动式的公众参与理念。政府应以互动式理念为指导,通过对话机制、协商机制构建为人们所认同的环境事务公众参与制度,并以此来规制人们的实践,使其成为一个为人们普遍实践了的规则体系,进而形成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制度。
第一章指出了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必要性与目的。由于环境问题的高科技性、所涉及的利益冲突的复杂性、环境问题的主观建构性,需要公众参与到环境事务的处理。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最终目的在于通过参与实现对影响自身环境的活动施加实质性的影响,从而使得政府树立的环境政策、实施的环境标准、环境控制能充分反映或者是满足参与者的实际利益和需要,并能弥补政府环境管制合法性困境所产生的问题。
第二章分析了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影响因素和制约因素,从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两个方面探讨。公众逐渐对事关自身的公共事务关心并参与的变化,绝非能够脱离中国社会转型的客观条件而自发生成,也并非是公众自身的主观愿望就能达成的,毋宁说是二者之间有机的互相作用达成的。
客观因素指的是在中国的转型社会背景下,社会结构的变化对人们的制约。从宏观的角度阐述了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社会背景,特别提及中国正处于的社会转型时期对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制约与影响,从政治、经济和文化的方面的变化所引致公众的变化。
主观因素就是从公众自身的原因出发。公众的环境意识及参与意识、公众的获取环境信息的能力、公众对环境议题相关的专业知识环境决策过程的了解程度以及公众在参与的时候所需要付出的时间、财物等都是影响公众参与程度的因素。
第三章通过一个个案分析我国的公众参与环境事务规则的不足,进一步指出了规则不足的深刻的客观原因与主观原因。造成规则不足的客观原因是在环境法律的实施过程中,政府采用单向控制的管制手段,结果使得规则在实施的时候缺乏实效性。造成规则不足的主观原因是规则的制定过程中持有结构决定论的思维,这时个体处于被动的、受支配的地位,忽视了个体的主动性与能动性。解决规则不足的办法是对公众参与环境事务进行制度化处理。
第四章意图寻求一种符合中国转型社会现实的制度化的理论基础。指出仅仅停留在组织制定和行政推行中的制度化是不完整的,并且由于正式制度容易排斥公众所形成的非正式制度,因此在进行制度设计的时候,需要考虑公众的实际参与行动。第一节观察与分析了公众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具体地参与环境事务的。通过将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方式区分为法律秩序之内的参与和法律秩序之外的参与,通过对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策略分析以及参与方式的理性选择分析,本文得出结论认为,在中国转型社会期间,人们的主体意识增强,人们已经具备了改变事态进程的能力。第二节分析与借鉴了一种能够充分反映主体能动性的结构化理论。但是,中国的社会转型的现实表明了结构化理论并不能直接拿来作为中国经验研究的基础。不过,结构化理论指出了主体性的存在对于制度的持存与发展具有特别的意义,这也是本文借鉴结构化理论的地方。
第五章指出鉴于公众的主体能动性的增强,应该确立起一种反映主体性的互动式的公众参与理念。要在环境法中确立互动式的公众参与理念:
第一,需要探讨能够反映公众要求的制度化思维。通过对吉登斯结构化理论的分析与借鉴,本文提出一种能够体现行动与制度互动的关系作为制度化的理论基础。持有互动性思维意味着不再将人们看作不相干的、被动的“傀儡”,而是将之看作能动的、积极的、富于参与意识的主体。鉴于公众能以一种与政府互动的方式参与环境事务的管理,因此,政府采纳互动式思维构建的制度将能获得公正的认可与接受。
第二,从政治合法性以及制度能够发挥实效的角度考虑,确立互动式环境法中公众参与制度也是必要的。政府忽视或者漠视公众的制度外参与而在环境管制上实行的单向控制不仅使得环境维权的群体性事件频发,而且也致使既有环境法中公众参与规则缺乏实效。环境维权的群体性事件促使国家采取措施应对合法性危机,解决途径就是在环境监管的过程中吸纳公众的参与,提供环境利益的表达、交流、协商的机会,建立起互动式环境法中公众参与制度。
第三,互动式环境法中公众参与制度本身要求采取民主的方式去实现,可能的选择包括代议制民主和协商民主。就环境法中公众参与制度而言,要激发人们的参与意识,就需要提供更多的参与机会,比较代议制民主与协商性民主,协商性民主更为强调主体之间的交流与理解、更为强调在微观层面的参与,因此,选择协商民主原则作为环境法中公众参与制度的指导原则更能体现互动,也有益于人们从微观层面实践民主。所以本文选取协商性环境法中公众参与制度作为互动式环境法中公众参与制度发展的方向。互动式环境法中公众参与制度的使命就在于能够解决公众参与规则不足的问题,解决的途径就是强调互动性,通过建立对话机制以及协商——决策机制来解决。对话机制为公众提供了一个与政府直接对话的平台,保证了政府在沟通、理解以及共识的基础上做出适当的决策。而协商——决策机制通过在制度设计上保持公众对决策的持续影响力、在体制之外建立微观协商组织等途径则能够有效地保障公众在环境决策中影响力的发挥,从而在根本上解决了公众参与规则不足的问题。
第六章进行了协商性公众参与制度的初步构建。以互动式公众参与理念为指导,以协商原则为指向,从环境行政立法、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司法的三个方面探讨了公众运用协商机制的必要性、具体参与制度形态。在环境行政立法的参与中强调了交流、协商对于环境立法本身的自我合法性的意义,提出了立法听证、立法座谈会、立法论证会等具体的参与制度形态;在环境行政执法中强调了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对于环境行政执法的重要性,并提出了听证、回应等能够反映公众对环境行政机关构成影响的制度形态;在环境司法中提出了公众参与环境司法的形式——公益诉讼,并论证了在公益诉讼中引入协商机制的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