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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履行职务的过错行为致用人单位财产受损,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劳动者的从属性特征使得劳动关系不同于普通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且《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核心法律对此问题也无明确规定,而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又效力层级不一。现下实务中仅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笼统判断过错劳动者的责任比例与赔偿方式显然不足以适应社会发展需求。法律规制的缺位和操作性不足导致司法实务中先裁后审、或裁或审的程序启动和实体法适用不确定,处理混乱。用人单位防范机制不成熟,包括内部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合理合法、未对此类问题加以规定、制定程序不合规或未对劳动者进行公示告知等,致使其效力难以充分发挥,加之社会保护劳动者理念浓厚等使得劳动者的损害赔偿责任无法有力规范,学界对此也研究甚少,热情低迷。本文以此为出发点,结合实务中数个案例进行剖析,阐明该论题是劳动法体系完备不可或缺的存在,因而有必要立足于本,从制度性设计与完善出发,鉴戒域外立法,严明立法规范,确定劳动者有关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性条款;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根据劳动者过错程度、造成损害大小、赔偿能力等对劳动者的赔偿责任予以限制;明确赔偿标准,并提出适用比例原则进行计算具体的赔偿金额,试图提出一个界限明了该类争议案由和争议程序的启动。同时本文从用人单位的内控管理着手,提出用人单位应完善防范机制并列明具体措施,以充分发挥内部规章制度的效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此类损失引发的争讼。社会理念亦应当以平衡双方利益保护为出发点,加强学术界和实务界研究力度,切实保障劳动者的损害赔偿责任有据可循、合理合法,达到相应主体的权利义务真正统一。既有效保护用人单位的财产权,又避免劳动者的责任被不当放大,以期实现社会实质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