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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我国行业协会的具体情况以及我国《反垄断法》的宗旨,《反垄断法》规制下的行业协会范围应当包括工商行业协会、职业协会以及商会等。《反垄断法》规制行业协会的原因在于行业协会具有限制竞争的内在动力、潜在优势以及行为要素。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包括经济垄断行为和行政垄断行为两大类。具体而言,行业协会的经济垄断行为包括卡特尔行为以及联合抵制行为。行业协会的行政垄断行为包括市场壁垒行为以及强迫经营者实施垄断的行为。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违法性受到其主观意图以及种种客观要素的影响。因此,可以综合考察行业协会的主观意图以及各种客观要素,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违法性认定。行业协会经济垄断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两类,行政责任分为行政罚款以及撤销登记两种,而民事责任主要是指民事赔偿。在行业协会实施经济垄断行为时,根据其成员对垄断行为的不同态度,也应当对成员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由于行业协会的特殊性,对于行业协会的行政垄断行为,其法律责任形式跟一般的行政垄断行为有所不同。无论是行业协会的经济垄断行为还是行政垄断行为,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得到豁免。具体而言,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豁免包括无条件的豁免、有条件的豁免以及其他豁免等三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