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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民办高等学校发展迅速并取得很大成绩,成为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随着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壮大,许多问题也日益凸现出来。本文认为,民办高等学校实际运行中的很多问题,都源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民办高等学校的法人类型与地位规定不明。本研究通过分析现行法规中相关条款对民办高等学校法人的定位,以及这一定位导致的民办高等学校实际办学和发展中的问题,表明现行法律法规对民办高等学校法人地位的规定己无法满足我国民办高等学校的发展现状:通过借鉴梁慧星民法典草案中的法人分类以探讨我国民办高等学校的法人类型,认为民办高校可以分为捐助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公司法人以外的营利法人三种类型。
论文主要分为三部分,第一章为绪论部分,提出问题,界定核心概念,对国内外关于民办高等学校法人问题的研究进行综述。
第二章,我国现行法规对民办高等学校法人的定位及问题。通过分析《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民办高等学校法人的相关条款,表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民办高等学校法人的规定不明确、不一致,且法人类型不清,导致民办高等学校在实际运行中存在以下问题:管理部门众多,管理标准不一;举办者、出资者存在违法营利行为;民办高等学校经费来源单一,办学资金紧张;民办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不明晰。
第三章,我国民办高等学校的三种不同法人类型。本文认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公益性与营利性并不矛盾,应赋予举办者和投资者以选择权,可以选择举办的民办高校为营利或非营利。明确区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赋予它们不同的角色定位,借鉴梁慧星民法典草案关于法人的分类,为明确我国民办高校法人类型提供一种可能的选择:将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定位为捐助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而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则定位为公司法人以外的营利法人。政府应在登记管理和税收政策等方面给予三种法人不同的发展政策,以促进民办高等学校的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