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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经济发展让各国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在这样的经济背景下,跨国破产案件的增多就在所难免了。由于各国的立法理念不同,每个国家对涉外破产案件的处理方式也会千差万别。因此,在跨国破产领域,非常关键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让各国互相协助,公平对待债权、债务人,并制定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是不完善的,有必要对外国破产程序承认与协助制度进行一番研究。
本文共分为四章,论述对外国破产程序承认与协助制度。
第一章为承认与协助外国破产程序的基础理论。这一章中共讨论两个问题,第一、跨国破产的域外效力问题,由于国内外学者已经对这个问题作了充分的阐述和论证,因此笔者仅就其大致情况作一介绍。第二、国际礼让原则,它是对外国破产程序承认与协助的核心思想。首先,笔者以美国、加拿大等为例,证明国外对于国际礼让原则的重视。其次,笔者着重提出在平行破产中更应该强调国际礼让。最后,笔者分析了公共政策对国际礼让的限制。虽然国际礼让原则有其不确定性,但在很多判例中,法院都能较为恰当地适用该原则,国际礼让在承认与协助外国破产程序仍起到了协调各方利益的作用。
第二章为承认与协助外国破产程序的具体条件。本章分别从被承认国拥有的管辖权和适用的法律这两个角度予以阐述。第一、被承认国法院有适当的管辖权。管辖权依据主要包括债务人住所地、主要利益所在地、商业存在地和财产所在地。债务人住所地、主要利益所在地和商业存在地的法院可称为拥有适当的管辖权,其中,主要利益所在地和商业存在地是两个最重要的管辖权依据。第二、被承认国法院适用了适当的法律。在程序问题上,应适用法院地法;在实体法律问题上应以法院地为主,在特殊问题上,要适用与其最密切的准据法。
第三章为对外国破产程序承认与协助的具体方式。在这部分中,笔者分别论述了三种模式。第一种是辅助模式。第二种是主次模式,这一模式是跨国破产领域的主流模式,主要有美国、欧盟、日本采纳,主次破产程序对承认的对象明确区分,并提供相应的救济方式,它为多国同时针对同一债务人进行的破产程序提供了协调方案。第三是一种特殊的协助模式,即平行破产中的相互协助。笔者认为,在平行破产中同样需要增进相互间的协调,这样才能合理、公平地解决问题。
第四章为我国对外国破产程序承认与协助的现状和改进。这一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首先以案例引出我国承认外国破产在处理方式上的不足之处。其次是关于我国跨国破产的立法历史变迁。再次,从承认的条件和立法缺陷两方面对我国现行立法中关于对外国破产承认与协助的规定进行分析。最后,笔者针对我国的立法缺陷,以外国的立法模式作为参考,提出以下立法建议:1、将承认的范围扩展到外国破产程序整个过程;2、在互惠原则中明确对违反公共利益的排除;3、采取主次破产程序的模式作出承认、提供协助;4、协调处理平行破产程序间的关系;5、引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签订跨国破产协助协议。
经济全球化预示着跨国破产案件会越来越多,我国将面对更多需要得到我国承认的外国破产案件。因此,我国应尽早健全对外国破产程序承认与协助制度,与其他国家携手共同解决跨国破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