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网络时代,数字技术、互联网的发展,特别是P2P(peer-to-peer)技术的兴起促使人们重新审视现有版权授权制度,力图对网络发展带来的相关问题加以解决。著作权补偿金制度就成为受到关注解决方法之一。1965年,著作权补偿金制度首先在德国设立,用以对私人复制给著作权人造成的损害加以补偿。40年过去,如今的私人复制采用的已经远不止这一制度设立之初所见的复印机、录音机、录像机、录音带等早期的复制设备和载体,更多的光盘刻录机、空白光盘等数字复制设备、载体和各种复制技术、软件等层出不穷,网络更成为私人复制的便利条件。一方面,著作权人的权利亟需一定的制度加以保障;另一方面,现有的制度是否适用于新的数字网络环境也存在诸多争议。本文在研究著作权补偿金制度的理论和产生发展的历史的基础上,对这一制度的在网络时代发展趋势和相关问题作了相应的分析。文章主要采用历史研究和比较研究的方法,并对补偿金在我国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进行了论证。 文章共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是著作权补偿金制度概述,首先是对制度的内涵和理论基础进行分析:对著作权补偿金制度进行定义;对私人复制与权利人的矛盾,从著作权的权利授予、平衡机制,特别是权利限制(如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和权利限制的限制方面探讨补偿金制度的理论基础。其次是历史发展的概况:从制度设立开始,对著作权补偿金制度在非数字复制时期(复印机、录音机、录像机、录音带等)和数字复制时期(光盘刻录机、空白光盘、mp3等)各国国家著作权补偿金制度的相关法律制度及实施情况进行介绍,主要涉及美国、加拿大、欧盟成员国、日本等国家。 第二部分是著作权补偿金制度在网络时代的趋势,首先介绍网络时代私人复制的发展变化,互联网、P2P技术的特点及对于私人复制的影响,并通过对美国Napster、Grokster等案例的分析进一步探讨P2P技术与私人复制。其次根据各国著作权法在网络时代的发展,特别是国际公约和各国的法律和实践对网络时代著作权人权利的变化和网络传播权的权利限制的态度,技术措施与补偿金制度的关系方面,分析著作权补偿金制度在网络上私人复制中应用的可能性。 第三部分是著作权补偿金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从我国私人复制的现状,法律规定和执行方面,对我国实行著作权补偿金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进行分析。对我国补偿金的征收提出设想,如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网络相关的私人复制通过网络运营商按流量代收补偿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