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登记法律效力的比较研究——兼论我国商事登记法律效力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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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法律效力是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的核心问题。我国学者按照不同标准对商事登记法律效力进行不同的分类,常见的分类标准包括效力作用对象、登记事由以及效力内容。根据效力作用对象,商事登记的效力可以分为对登记义务人的效力、对第三人的效力以及对登记机关的效力;根据登记事由,商事登记的效力可以分为设立登记的效力、变更登记的效力以及注销登记的效力;根据效力内容,商事登记的效力可以分为创设效力、公信效力以及对抗效力。另有学者从公、私法两个层面上对商事登记的效力作分类。  对抗力与公信力是商事登记最主要的效力内容,是登记事项经公示之后即产生的两种法律效力。法律通过赋予公示的登记事项以对抗力来保护登记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赋予公示的登记的事项以公信力来保护善意第三人,从而维护交易安全。公信力是商事登记法律效力制度的核心,对抗力是在公信力的基础上产生的。登记的公信力与对抗力之间既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别。通过对德国、欧盟及日本等境外立法例及我国台湾地区商事登记法律效力制度的比较研究,本文详细分析了对抗力和公信力涉及的主要理论问题,包括:对抗力产生的时间和条件、对抗力的绝对性与相对性、不实登记的法律效力及登记与公告不一致时的法律效力等问题。  我国的商事登记法律效力制度存在着不少弊端,登记公示制度非常不健全,对于登记的对抗力与公信力亦几乎没有规定,既不利于提高交易效率,也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在借鉴境外立法的基础上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本文提出了重构我国商事登记法律效力制度的建议:(一)应在《商事通则》的商业登记部分对以下内容作出规定:(1)完善登记公示制度,包括建立完善的商业登记簿制度及完善现有登记公告制度;(2)明确规定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3)明确规定登记的公信力和对抗力。(二)应重构商事登记法律效力相关制度,包括实行主体资格与营业资格的分离及完善法人终止制度。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本论分为三部分:第一章商事登记法律效力概论;第二章商事登记法律效力的比较研究;第三章我国商事登记法律效力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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