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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隆迪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着友好邦交关系的国家。然而,该国曾经长期被沦为殖民地国家,先后由德国和比利时对该国实行殖民统治。虽然该国于1962年宣告独立,并于1966年废除了君主制,建立了民主国家,但独立后长期战乱不断,成为了当今世界上最贫穷的国家之一。近些年来,伴随着中国与布隆迪之间的高层互访不断,受中国影响强烈。布隆迪政府深感必须构建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努力发展经济,改善国人的生活状况,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等是国家工作的重中之重。于是,布隆迪政府在不断构建和维系稳定的国家社会秩序的同时,着手制定了外商投资法,且先后多次对该国的外商投资法进行了修改。客观地讲,布隆迪的外商投资法实施后,该国的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状况等虽然有了明显的好转,但离该国政府预期的目标仍然相去甚远。笔者乃布隆迪选派至中国的留学人员,通过对中国“三资企业法”和新颁布《外商投资法》的研读,深感布隆迪的外商投资法与中国的外商投资法相比,尽管有许多自身的特点,但诚然存在诸多很不完善的地方。有鉴于上,本文基于布隆迪外商投资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比较研究的视角,以“布隆迪外商投资法研究”作为硕士学位论文选题,试图通过该文阐述布隆迪外商投资法制定的历史背景与重要意义,并通过梳理布隆迪外商投资法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特点,剖析该国外商投资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然后就如何进一步完善布隆迪外商投资法提出一些基本见解,期盼能为布隆迪外商投资法的完善尽绵薄之力,并以此报答布隆迪政府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本人求学深造的康概帮助和无私的关怀。全文除引言外主要包括以下4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布隆迪外商投资法制定的历史背景和重要意义。首先,阐释布隆迪外商投资法制定的历史背景:布隆迪在被殖民前期和殖民时期由于缺乏制定该国外商投资法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虽然在与德国等国家的双边协议中涉及外商投资的某些内容,但由于协议双方的地位极不对等,根本不是国家主权意义上的外商投资法。只是到了 1962年布隆迪宣布独立之后,尤其是该国于1966年废除了君主制而建立民主制国家之后,才具备了制定真正国家主权意义上的外商投资法的条件。布隆迪外商投资法的制定不仅具有立法上的意义,而且具有很强的社会现实意义。第二部分,阐释布隆迪外商投资法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特点。布隆迪外商投资法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国内法渊源,即布隆迪先后于1963年8月6日制定的投资法法典,该法典先后经过4次修订,最后一次修订是2008年9月10日,又包括布隆迪政府先后参与缔结或者参加的涉及外商投资的国际条约和双边协定。布隆迪外商投资法具有如下主要特点:第一,赋予外商在布隆迪国内设立企业和货币投资的自由;第二,对外商实行不歧视待遇;第三,签发签证以保障投资者和外籍人士申请居留签证的自由;第四,保证任何自然人或法人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任何歧视;第五,外商在缴纳税款后,保证外国资本及其收入的自由转移;第六,对外商投资提供系列的政策保护与鼓励。第三部分,剖析布隆迪外商投资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相比,布隆迪外商投资法至少存在如下问题:第一,外商投资政策缺乏必要的透明度;第二,没有规定在特定时期内给外商特别优惠待遇;第三,没有明确规定外商负有产品出口创汇义务;第四,没有设置合理的外商投资争议的解决机制;第五,缺乏完备的外商投资保险机制。布隆迪外商投资法存在上述主要问题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如下原因是不容忽视的:第一,布隆迪对外开放的程度有限;第二,布隆迪的商业环境不佳;第三,人力资本相对较为薄弱。第四部分,重点论述完善布隆迪外商投资法的构想。第一,必须充分立足于本国的国情;第二,使法律框架现代化并与东非共同体(EAC)协调;第三,明确界定外商可以投资尤其是鼓励外商投资的领域;第四,给外商合理的优惠待遇;第五,完善外商投资争议的救济途径;第六,规定有利于外商投资的商业保险制度。从而确保布隆迪外商投资法在吸引外来资金、设备和技术,提升本国的经济实力等诸多方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