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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企业负外部性的影响逐渐扩大,社会各界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呼声日益高涨,各利益相关方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诉求也逐渐增强,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数量与质量随之提高。2008年末,深交所、上交所要求纳入“深证100指数”和“上证治理”的样本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及金融类公司必须披露社会责任信息,而对其他企业则无强制性要求,出现了体现政府意志的应规披露以及以履行社会责任为己任的自愿披露两种情况,体现了社会责任信息在披露意愿上的差异性。基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意愿上的积极性,探讨社会责任信息自愿披露在资本市场上的反应,对于细化并补充相关信息披露的市场反应研究内容,检验现阶段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决策价值,促进企业社会责任信息自愿披露的规范化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重污染企业广受社会公众关注,将自愿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该类企业作为研究样本,引入经过筛选的应规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重污染企业作为配比样本,运用事件研究法和多元回归法进行实证研究,将重污染企业社会责任信息自愿披露的市场反应划分为三个层面:第一,自愿披露社会责任信息能否引起正向市场反应;第二,与应规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相比,自愿披露社会责任信息引起的市场反应程度如何;第三,自愿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质量能否对市场反应产生影响。通过研究发现:重污染企业社会责任信息自愿披露能够引起一定的正向市场反应,投资者对于社会责任信息是否自愿披露的反应区别的显著性较弱,且自愿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质量能够促进市场反应。鉴于此,从加强政府引导、促进企业自治和转变投资者观念的角度,提倡企业自愿披露社会责任信息并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以期推动我国社会责任信息自愿披露的规范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