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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发展机制(CDM)作为《京都议定书》规定的一种温室气体灵活减排机制,我国积极参与,专门为CDM项目的开展设立了相关管理机构并出台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对CDM项目的促进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作为CDM项目的非直接参与方,省级地方政府是否对CDM项目的开展有作用?本文通过计算各省级地区CDM项目实施率得到各省级地区CDM项目潜力挖掘情况,分析得出各省级地方政府的努力对CDM项目开展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这种作用大小各不相同。
本文总结了现行我国省级地方政府进行的CDM相关活动,认为地方政府当前进行的“能力建设"与CDM项目成功开展的要求并不相符,CDM相关部门经常使用的地方政府CDM能力建设概念并不能完全反映地方政府开展CDM项目的能力,在实践中,这种偏差导致了较多的人力物力浪费。因此,准确定义地方政府开展CDM项目的能力非常必要且具有重要意义。
由对政府能力的综述知道,要准确定义地方政府开展CDM项目的能力,必须要对CDM项目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在综述CDM项目本质特征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在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开展CDM项目就是一种利用外商资本和技术,有效促进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过程,CDM项目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是一种有助于促进本国可持续发展的、严格遵循相关国际规则的外商投资项目。由此,本文将地方政府开展CDM项目的能力定义为地方政府管理CDM项目相关风险,增强CDM项目促进当地可持续发展作用的技能、特长、适应水平以及熟练程度等。
从管理体制上看,地方政府开展CDM项目的能力的主体应该是与当前我国中央政府CDM项目管理主体相对应,主要包括地方发改委和地方科技厅。地方政府开展CDM项目的能力的目标包括管理CDM融资风险、管理操作风险、促进技术转让和促进减排量价格合理等。在地方政府开展CDM项目的能力的主体和目标的基础上,本文提出评价地方政府开展CDM项目的能力影响因素、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并运用甘肃省政府开展CDM项目的能力建设活动的成功案例,考察了地方政府开展CDM项目的能力指标体系。最后给出加强地方政府开展CDM项目的能力的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