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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流域生态系统服务提供和享有的过程中,有一个共同的利益规律在起作用,即长期以来人们总认为环境无价和资源无限,而没有认识到流域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这种根深蒂固的观念制约着人们开发、利用、保护流域资源和环境等活动。这一观念的偏差导致流域生态系统服务的受益者没有作出相应的补偿,而提供者没能得到相应的回报,出现受益者免费的享有流域生态系统服务,而提供者却缺乏必要的资金去养护流域资源和保护流域环境,致使流域生态环境逐渐恶化,从而产生了较为严重的流域生态危机。Robert Constanz等人发表的《世界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和自然资本》一文对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进行了较为详尽的阐述,使人们渐渐改变了环境无价和资源无限的观念,认识到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既然生态系统服务是有价值的,那么作为生态系统组成部分的流域生态系统,其提供的服务也应该是有价值的。目前,就如何去构建一种合理的法律制度来应对流域生态危机和实现流域生态服务提供和享有的社会公平成为法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学者们普遍认为流域生态补偿应该是最佳选择。由于我国在法律层面关于流域生态补偿的规定还不系统、不完善,从而不能有效的调整流域生态系统服务提供和享有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为了实现流域生态系统服务提供和享有的社会公正,从法律层面完善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已迫在眉睫,所以以《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法律思考》为毕业论文的选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本文运用了实证分析方法、案例分析方法、数据分析方法等多种研究方法。本文针对流域生态补偿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分析的基础之上,对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完善提出合理的法律建议,以期通过法律有效调整的方式来实现流域生态系统服务提供和享有的社会公正。本论文除了引言和结论外,分四部分,正文约3.9万字。第一部分主要对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概念、理论基础、作用、性质和价值定位等基本问题做分析。第一,对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概念从法学层面进行界定。此外,把流域生态补偿分为两种类型,一种类型是基本流域生态补偿,另一种类型是区际流域生态补偿。第二,指出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作用是在流域生态系统服务提供和享有的过程中,依靠法律手段,来调和流域生态系统服务的提供者和受益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实现流域流域生态系统服务提供和享有的社会公正。第三,指出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性质是受益者在合法利用流域生态系统服务的过程中,基于公平、正义、效率的法学价值理念,而对流域生态服务的提供者所作出的合理补偿。第四,论述了流域生态补偿制度构建所依据的三大经济学理论基础,即生态资本理论、公共产品理论和外部效应理论。第五,从正义、效率和秩序三个方面对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法学价值定位做以分析。第二部分对建立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对流域生态危机和沛域生态系统服务提供和享有过程中存在的矛盾进行分析,指出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可以有效协调流域生态系统服务提供和享有过程中利益方的关系,以及以法律调整的方式鼓励生态保护和抑制生态破坏行为,以此来缓解流域生态危机和调和流域生态系统服务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矛盾。第三部分对我国流域生态补偿的政策和法律规定、法律规定所存在的缺陷和产生这一缺陷的深层次原因进行了分析。该部分在对我国现有政策和法律中涉及流域生态补偿的规定分析的基础上,指出我国有关流域生态补偿的法律规定虽已初具规模,并对流域生态补偿的进行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但是由于流域生态补偿的法律规定存在过于原则和分散、实体及程序性规定存在缺陷、缺乏配套技术性规范及法定补偿路径较为单一等缺陷,从而严重的制约着流域生态补偿的有效实施。然后指出观念障碍、立法目的偏差、立法实践不成熟和技术难题等是出现上述缺陷的深层原因。第四部分从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指导原则的确立以及基本流域生态补偿和区际生态补偿完善等方面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首先,对流域生态补偿制度法律体系的构建提出建议,指出流域生态补偿制度法律制度体系应当是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相结合,综合立法和单行立法相结合,程序性立法和实体立法相配套的体系;指出我国应当对涉及流域生态补偿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等这些不同级别和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在可行时制定《流域生态补偿条例》的方式以完善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其次,本文指出“流域生态系统服务受益者向该服务提供者支付费用”原则应作为指导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再次,对基本流域生态补偿和区际流域生态补偿两种重要流域补偿类型的补偿主体、补偿对象、补偿标准、补偿途径等内容的完善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