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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世界性的生态环境问题,污染场地不仅是与资源性、生态性、功能性、经济性相关联的技术性议题,亦是社会建构的、寓于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之中的社会性问题。从域外国家和地区情况来看,在美国拉弗运河事件、英国Loscoe事件、荷兰Lekkerker事件相继爆发以后,一些国家开始运用法律手段对其进行规制,通过法规范性文件逐步明确政府在处理污染场地环境问题上的行政权责,清晰规定企业的治理修复责任,污染者负担原则得以确立,“严格、连带和具有追溯力”原则成为责任归结的基础。而从我国现实的制度约束情况看,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的制度现实却不容乐观。既有制度“失语”与风险规制失范导致污染者负担原则“落空”,污染场地风险分配失序,风险评估、管理与沟通机制通通被事后进一步延伸蔓延的污染风险应急处置与损害赔偿所替代,最终引发了污染场地公共规制失灵。 在这种情形下,污染场地修复治理与风险管控议题理应受到法治层面的必要关注。法律基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而予以经济性权益重点保护的同时,必须注意到经济性收益背后潜伏的环境风险。那种短视、功利性的发展模式事实证明只不过为环境风险的延后、转嫁与进一步放大提供契机。因此,需要对污染场地治理修复作出细密的制度安排,平衡利益与风险、效率与公平,使土壤开发利用过程嵌套着公平的“风险分配”理路,实现从污染末端治理向风险预防的转换。基于此,本论文一方面从基础理论层面较为系统地分析了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法律制度的理论意涵、基本特征与演进逻辑;另一方面,从制度建构层面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具备本土适应性的制度建构和立法规制方案,以期能够为中国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提供法治化思路。 本研究的论述架构除绪论部分以外,共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污染场地环境问题及其社会面向。从学理解释和规范论述两个层面分析了污染场地范畴的内涵构成,并在反思基础上局部修正了关于污染场地的定义。污染场地是指因从事生产、经营、使用、贮存有毒有害物质,堆放或处理处置有害废弃物,以及从事矿山开采等活动,引起或可能引起污染危害超过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可接受风险水平的空间区域。文章认为,污染场地环境问题不仅体现为严重的生态环境负效应,也对应着一种社会化的生成与化解进路,不仅具有生态技术面向,亦具有丰富的社会建构意涵,因此,污染场地是一种“人化”的现代性风险,亟需通过法规范建构对其展开制度化的管控。 第二部分,污染场地治理法律制度的意涵与特征。在严重的污染场地事件相继爆发以后,通过社会性规制工具——法律对主体行为予以引导、规范、控制成为污染场地治理的主要手段。污染场地治理法律制度是规范公共机构和社会主体污染场地治理行为以实现将风险降低到社会可接受水平的法律规则的总称。它意指着一种对现代性风险的制度规约,渗透着环境权益的维护、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履行和环境正义价值的追索,在污染场地环境风险评价、管理、沟通的程序框架内通过公平的权义安排、风险责任分配达至降低风险的目标。 第三部分,污染场地治理法律制度的演进与逻辑。域外国家和地区,如美国、英国、德国、台湾等依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并不断调整污染场地治理的政策与法律。从制度发展脉络看,污染场地治理法律制度经历了从无序到有序,从传统的以污染控制为面向的环境危险规制到以风险预防为面向的环境风险规制,从倚重行政理性与技术理性到注重公众参与的合作规制的嬗变过程,启示着域外镜鉴的理性进路。 第四部分,污染场地治理法律制度的要素与构成。除了制度的历史演进,污染场地治理法律制度也呈现出横向的结构特征。从过程性视角观察,污染场地治理法律制度由风险预防→管制→场地整治修复→开发利用等关键环节构成;从核心制度观察,污染场地治理法律制度主要由污染场地名录制度、整治制度、标准制度、资金制度和责任制度等构成。两者构筑了制度的要素与内核,搭建起污染场地治理法律制度的基本骨架。 第五部分,我国污染场地治理法律制度的检视与反思。污染场地作为一个世界性的生态环境问题在与中国的特殊国情相遇时呈现出更为复杂的样态。实践中,我国污染场地治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主要是:“形式化”因应与环境法的“隐匿”、参与单极化与知识排斥、“有组织不负责任”与博弈失序、公民环境权益受损与环境非正义等。这些问题集中暴露了我国污染场地治理法律制度的不足与缺陷:污染场地治理系统性立法缺失、基于风险管理的环境标准体系不健全、污染场地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污染场地名录制度、资金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等多项核心制度缺失。上述各种现象及相关问题源自于特定阶段的国家环境治理模式,反映出效益主导型环境治理与环境利益的矛盾与冲突。 第六部分,我国污染场地治理法律制度的设计与型构。我国污染场地治理法律制度的建构理念应包括:基于风险矫治的治理理念、损害担责理念、公众参与理念和预防与整治并重理念等。在立法模式选择上,应专门针对污染场地治理展开立法,专门立法的形式应当是行政法规,在调整范围上应涵盖土壤和地下水两部分内容。在具体立法结构与制度安排上,应包括总则、防治、管制、调查评估、修复治理、财务及治理责任、罚则、附则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