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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的重要性自不待言,所以药品犯罪也备受关注,自1979年刑法以来,生产、销售假药罪已经经过数次修改,最终该罪名成为了抽象危险犯。在陆勇案引发社会热议之后,《药品管理法》将“按照假药处理的情形”排除出假药的定义范围,但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行刑衔接仍然存在不畅的问题。笔者经过对案例的分析发现,在生产、销售假药罪行刑衔接的过程中,存在刑事法过度挤压行政法生存空间的问题、刑事处罚缺乏出罪机制、行政措施空置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应从理论与实践两个角度进行深层次的剖析,行刑衔接不应只是程序上的衔接,理论上的厘清也同样重要。本文通过对理论与实践的深层次分析,从而发现行刑衔接中的问题,并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文章的第一部分主要阐述生产、销售假药罪不断修改、行刑衔接不断泛华的表现与原因,同时界定行刑衔接与刑事、行政违法的概念,并最终明确行刑衔接即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交互的影响。生产销售假药罪频繁的修改,其犯罪性质不断变化的背后,其刑事处罚范围也不断扩大,究其原因在于风险社会下,风险刑法理论的不断扩张,刑法与前置法的界限逐渐模糊,导致在生产、销售假药罪中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交互趋于重合。而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重合,必然产生行刑衔接的一系列问题,行刑衔接的概念厘清成为行刑相衔接要研究的第一步。行刑衔接的构建不仅需要程序上的衔接同时理论上的衔接也至关重要,所以对于生产、销售假药行刑衔接的研究需要从理论与实践两个角度进行。文章的第二部分包含三个方面,分别阐述了生产、销售假药罪抽象危险犯的犯罪性质、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属性差异理论以及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适用的措施。通过抽象危险犯的犯罪性质的确立,证明该罪具有反证的可能性,为该罪行刑衔接构建理论上的道路。通过分析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的属性差异的理论,明确在行政犯中应当确立质量差异说的理论,进一步为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行刑衔接奠定理论基础。最后对于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在具体适用上的概念及争议进行厘清,明确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适用程序,为实践中行刑衔接构建理论可能性。文章的第三部分从《药品管理法》中删除的假药类型的实践现状分析、生产、销售假药案件司法移送过程以及证据的行刑衔接三个角度进行阐述。通过对《药品管理法》删除的假药类型的实践现状分析为入手点,分析立法目的与实践趋势,为之后的实践铺设指导方向,之后从多角度明确行刑衔接程序上的具体流程,并发现程序衔接中的理论争议点,在进行理论剖析之后,树立“刑事优先”的程序衔接原则,在该原则确立之后,明确生产、销售假药案件中行刑衔接程序上的具体流程、理顺案件移送流程,明确移送顺序及时间。同时证据作为移送的重点,明确区分行政证据的种类,针对不同的证据种类适用不同的转化程序,实现行政证据向刑事司法证据的转化,通过证据上行刑衔接的剖析,实现生产、销售假药罪中案件移送内容上的行刑衔接。最终通过明确生产、销售假药罪案件移送程序与移送内容上的标准,为该罪行刑衔接铺设程序上的道路。文章的第四部分主要是阐述在生产、销售假药罪中理论与实践衔接存在的矛盾点,并针对上述矛盾点提出自己的建议。实践与理论并非简单的叠加,在理论与实践衔接之时亦存在矛盾点,生产、销售假药罪中理论与实践衔接的矛盾点,主要为入罪易、出罪难的矛盾、新的《药品管理法》与我国刑法适用上的矛盾以及犯罪化趋势不断加强与刑法谦抑性的矛盾,而针对以上矛盾,笔者借鉴逃税罪中“初犯免责”的制度,并将其运用到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衔接过程中,划分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质”与“量”的边界,对不同危害程度的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分程度、分情形的适用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最终解决当下生产、销售假药罪中行刑衔接不畅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