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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作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一种,在民商事纠纷的解决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国际商事仲裁的经济、高效、便捷等特点在其证明程序得到充分的体现。现行的仲裁立法倾向于对仲裁证明程序作简略性的规定,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并给予仲裁庭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传统上来看,国际商事仲裁证明程序并非理论研究的热点,一方面是由于证明程序在仲裁法领域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诉讼中证明程序的研究成果在一定程度上指导着国际商事仲裁的实践。另一方面,由于涉及商事秘密,仲裁活动并非是公开进行的,少有相当的仲裁案例以供研究之用。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国际商事仲裁具有与民事诉讼所不同的价值取向,因而不能照搬诉讼证明程序的理论来解决仲裁的问题。本文立足国际商事仲裁的学科理论,结合国内外的仲裁案件,尝试着对国际商事仲裁证明程序作出有益的探讨。全文近三万两千字,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其余各部分的逻辑起点,论述了国际商事仲裁证明的属性,指出国际商事仲裁的证明程序区别于诉讼证明程序的特点,即在国际商事仲裁证明程序更加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仲裁庭有着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以及由于仲裁非司法性所带来的缺乏强制性问题。第二部分论述了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获取的问题。按照主体分类,阐述了不同主体获取证据的方式以及面临的困境。结合各国仲裁立法、国际通行仲裁规则以及仲裁实践,着重讨论法院协助仲裁取证的方式以及本国法院协助外国仲裁取证的问题。第三部分探讨了国际商事仲裁举证程序的问题。论述了国际商事仲裁举证责任的一般性原理,并且结合《IBA证据规则》,讨论了作为举证责任程序性保障的证据开示制度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运用及其限制。第四部分论述了国际商事仲裁的质证以及认证规则。讨论了较诉讼更为便利的质证程序、国际中常见的几种证据类型和各种证据证明力大小。在此基础上,对证明程序瑕疵可能导致的裁决不予承认与执行的风险进行了深入的讨论。最后一部分将目光转回到国内的涉外仲裁实践上来。针对我国涉外仲裁所出现的问题,结合国外仲裁立法以及仲裁实践,为完善我国涉外仲裁制度提出有益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