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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职能是政府在依法管理国家公共事务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职责范围及其作用。从公共行政的内容和范围上看,政府职能主要由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服务等职能构成。依照公共行政过程划分,主要由计划、组织、控制三个方面组成。由于对政府职能的分类方法不一,为便于对实际问题的研究,通常将文化、社会职能同经济职能一并进行讨论。政府绩效是政府管理活动所取得的效果,政府管理水平的主要评价标准是其工作绩效,根据绩效标准即效率、效益和质量指标来考核政府工作。政府职能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地方政府是国家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正确行使地方政府的经济职能,使其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一直是摆在众多行政管理者面前的课题。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经济职能,这就需要对政府经济职能作用效果进行评价,在此基础上进行深入分析,搞清地方政府在经济工作中应该管什么、怎样管等问题。本文就是基于这样一个目的,通过实证研究分析,一方面为地方政府的管理者行使经济职能提供建议,另一方面为分析地方政府经济职能提供一个可行的模式。 中国政府经济职能演变过程大体可按改革开放划分为两个阶段,改革开放前政府经济职能属于传统的计划经济类型,改革开放后政府经济职能在经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计划体制改革、财税体制改革、金融体制改革、外贸体制改革、政府机构改革等一系列改革后,逐渐形成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职能体系。现阶段政府经济职能,一是制定国家和各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计划规划和方针政策。二是对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控和综合协调。三是培育市场体系,维护市场秩序。四是直接参与某些重要经济活动。政府通过直接投资方式创办个人或企业无力或不愿创办而又是国民经济发展必需的大型项目,以消除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五是促进国有企业政企分开、转换机制,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六是制定收入政策,调节收入分配。七是促进地区经济合理布局和协调发展。制定综合的或专项的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和政策,引导生产力合理布局。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资源开发项目,实行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八是促进可持续发展。把控制人口增长、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与生态平衡作为基本国策,促进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九是提供公共服务。主要包括从事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文化设施、公共卫生、学校等方面的建设,保障国内治安和国防安全等。十是推动对外经济交流与合作,促进本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赤峰市一方面有着丰富的农牧业、矿产、能源、旅游和劳动力资源,另一方面经济总量不足,是一个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通过对赤峰市两个五年规划期间大量统计数据进行综合分析,我们发现,“九五”和“十五”期间,赤峰市的政府经济职能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表现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作用得到发挥,发展战略得到有效实施,经济调控取得成效,调控能力有所增强,基础设施建设成效显著,科技文教事业得到发展,国有企业改革取得进展、效益得到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可持续发展得到推进,对外开放水平进一步提高。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计划的预测作用没有得到较好发挥,发展战略的实施需要突出和强化,经济调控有待于把握好趋势,调控能力过份依赖于上级的资助,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科技文教事业发展等公用事业上投入较少、欠缺力度,非国有经济份额过小,等等。这些成效与不足是很多地方政府共同存在的。 经过深入分析,地方政府经济职能作用发挥不足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一是政府职能转变尚未到位,全能政府理念仍左右人们的思想和行动,政府职能过度膨胀,职能结构不合理,过分依赖政府部门处理公共事务,在经济职能中微观管理功能过强,宏观管理功能过弱。二是政府对微观经济特别是国有企业的直接干预依然过多,政府与企业之间角色错位和职能混淆,一些需要市场做、企业做的事情,政府进行着不同程度的干预,造成国有企业改革进展不快、效益不高,对非国有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消极影响。三是公共职能缺失,公共服务职能弱化。四是中央和地方的责权利关系尚未理顺,国家财权、财力在中央和地方间的分配关系尚不合理,投融资管理体制改革滞后,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考核体系尚待改进。五是政府机构人员膨胀,财政负担过重。 解决好存在的问题,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政府的经济职能要切实从政府包揽经济事务转到总揽经济全局和为市场主体服务、创造发展环境上来,注重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要改进微观经济的管理方法,从抓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转到抓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改革传统的企业干部人事制度。克服政府在公共领域的职能短缺状态,消除公共物品市场化对经济与社会发展造成的消极影响,加快建立公共财政体系,将政府财政支出职能转到公共支出职能上来。理顺中央和地方的关系,重新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各级政府各自的职能范围与职权关系,地方政府要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公共产品与服务的提供上来,重建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变重数量、重速度的政绩评估标准为重质量、重公共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业绩评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