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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刑事救济措施是TRIPS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内容。根据TRIPS第61条的规定,其内容主要涉及知识产权刑事救济措施的适用范围、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入罪标准、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适用刑罚以及知识产权刑事救济措施的限制与例外。TRIPS知识产权刑事救济措施的确立与实施,不仅极大地推动了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国际协调,而且为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刑事救济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本文采用文本解读、比较分析、案例研究等方法,从以下四个方面系统探讨了 TRIPS的知识产权刑事救济措施及其发展:(1)知识产权刑事救济措施的适用范围;(2)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入罪标准;(3)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适用刑罚;(4)知识产权刑事救济措施的限制与例外。通过研究,本文得出如下结论:第一,将知识产权刑事救济措施这一原本属于国内法管辖的事项,纳入TRIPS的规制范围,使之成为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国际标准,这是WTO的创举。第二,WTO成员依其宪法、法律和法规使TRIPS确立的知识产权刑事救济措施得到有效实施,是WTO成员必须履行的国际义务。对这种国际义务的履行,不仅提高了各WTO成员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而且缩小了 WTO成员之间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水平的差异。第三,TRIPS确立的知识产权刑事救济措施只是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最低标准,各WTO成员有权在此基础上,通过国内法或彼此之间签订的协定,对知识产权提供高于这一标准的刑法保护。缘此,WTO成员在后TRIPS时代不仅有效实施了 TRIPS的知识产权刑事救济措施,而且通过国内立法或彼此之间的协定进一步发展了 TRIPS的知识产权刑事救济措施,从而提高了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