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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就是存储了待证事实信息的物或者人。证据承载有两种不同性质的信息,即待证事实信息与审计信息。证据载体中除存储有能够被用来证明待证事实的事实信息,还有虽然不能直接证明待证事实,但可以用于审查这些待证事实信息是否客观真实,有无修改等的信息,称之为审计信息。这些审计信息能够反映该证据的收集主体、收集方式、收集过程,等等,可以用以审查、计量证据中存储的待证事实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完整程度。证据的事实信息与审计信息在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系、存在目的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没有审计信息,就无法审查、判断证据是否客观真实,不能正确地决定该证据能否被合法地用以证明待证事实。证据的审查应当通过审计信息的分析,才能确定该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客观真实以及收集是否合法等条件。以审计信息为基点重新构建证据的审查判断理论,对于修改和完善我国的证据立法,对于科学地指导司法实践关于证据的正确使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理论上论证证据的审计信息的内涵、审查规则以及其与事实信息之间的相互关系,不但对充实证据法理论有所助益,并且对实现程序领域的司法公正也有重要理论价值。不论在传统的司法实践中还是在现代新型证据种类出现时,证据的审计信息对证据的重要作用都越来越凸显。换言之,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趋于复杂化,证据的存在环境也必将变得更加复杂。在诉讼程序愈加趋向于公平正义的现代,审查证据属性的必要性也变得越来越明显。证据审计信息理论的提出旨在消解相互印证证据审查模式注重证据间的外部性印证而忽视单一证据的内省性审查的弊端,对规范司法实务审查、认定证据的标准提供依据。另外,证据审计信息理论在指导审查科学证据和电子证据问题上,优势尤为明显。因此,本文对证据审计信息理论的梳理期望能有助于深化司法实务中对怎样正确审查证据、评估证据的证明力的认识,有助于促进相关证据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