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中的现有技术抗辩研究——兼评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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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存在大量的引用现有技术作为抗辩的情形,即使在专利法修改之前,现有技术抗辩未写入专利法,被控侵权人仍然会引用该事由。然而,与司法实践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理论界对现有技术抗辩的相关问题还未达成共识,不但在基本的概念存在不同的表述,而且在具体的应用方面也存在不少分歧。随着,现有技术抗辩在专利法上的确立,有必要对现有技术抗辩的基本问题进行界定,对具体操作上的细节进行梳理。   第一部分的现有技术抗辩概说,主要梳理了其称谓、内涵、对外国法及相关案例的评析以及在我国的发展。在专利法修改之前,现有技术抗辫存在多种称谓,有的学者称作公知技术抗辩,有的称作自由公知技术抗辩,这些表述有的是基于对现有技术抗辩的实质内涵的追求不同的称谓,还有引用外国法的称谓称作自由技术水准抗辩。但在专利法修改后,该称谓实现了统一,新修定的专利法直接称谓现有技术。同时,新修定的专利法也廓清了现有技术抗辩的内涵,《专利法》第62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如果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够成侵犯专利权”。因此,现有技术抗辩就是指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如果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法院不得认定被告够成侵犯专利权的一种抗辩手段。   现有技术抗辩学说和理论主要由德国法学家和实务工作者创立。该理论最初目的在于解决在职权分离的体制下,对缺乏新颖性的瑕疵专利进行限制。因为在职权分离的体制下,受理专利侵权诉讼的法院和专利授权的的行政机构有不同的分工,法院在审判的过程中无法对专利的有效性作出判断,所以即使无创造性的瑕疵专利在诉讼中就会和不存在瑕疵的专利同等对待。许多学者主张应该对其加以限制,所以现有技术抗辩就由此产生。其后,日本在专利法上也采用了该制度但日本法院在诉讼中更多的考虑现有技术的事实对专利的权利范围进行弹性的解释,为此建立了一整套独特的判断是否侵权的理论学说。我国借鉴了德国、日本法的相关制度,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逐步认可现有技术抗辩,并在立法上进一步确认。   第二部分着重论述了现有技术抗辩的正当性,主要从其理论依据和现实必要性两方面进行论证。现有技术抗辩的理论依据就在于专利法的基本原理,即专利权只应授予给相对于申请日之前的现有技术具有新颖性的发明创造。根据该基本原理,专利权的授予不应包含现有技术。若允许包含现有技术的专利权的权利人在诉讼中对现有技术的实施者主张禁止权等,将违反专利法的基本原理。现有技术抗辩就是专利法基本原理的运用。该抗辩实际上并没有对瑕疵专利权的效力进行评价,只是表明瑕疵权利的行使依专利法基本原理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其现实必要性主要体现在能够简化诉讼,避免专利权无效认定带来的繁琐的程序。   第三部分为本文的重点,主要讨论了现有技术抗辩的具体应用。首先,需要解决的是现有技术的认定,现有技术,就是指专利权人在申请日前已经存在的技术,该技术因为已经公开而成为社会公知的技术,其因此失去新颖性。对于已经为公众知晓并且未落入任何人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技术,其作为现有技术的认定没有争论,所以,对该现有技术的判断标准就是判断该技术是否具有新颖性,其认定标准和专利审查中对新颖性的判断完全一致。在运用现有技术抗辩的过程中,需要确定对比对象,无论是现有技术抗辩的发源地德国还是大陆法系日本,甚至美国与现有技术抗辩相关的制度,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大都将被控侵权和现有技术进行比较。在我国现行的立法模式下,专利有效性的判定和专利纠纷的处理是分离的,法院在审理专利纠纷的过程中不应当对专利的有效性进行干涉。如果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将涉案专利与现有技术进行比较,这就会影响专利的有效性的认定,法院也有干涉行政机关的嫌疑。所以,在诉讼中只将被控侵权技术和现有技术进行比较也是我国现行立法模式的要求。在诉讼中只需要将被控侵权技术和现有技术对比即可,无需牵扯到诉讼中所涉及的专利技术,这样才能达到简化诉讼的目的。在对比的过程中,只要被控侵权技术对于现有技术无新颖性即可认定抗辩成立,该标准具有确定性可以避免法官在适用过程中造成的审判不一。最后,讨论了现有技术抗辩与相关问题,也是与该抗辩极为相似的等同原则和禁反言原则的关系。   第三部分,主要检讨了专利法修改后现有技术抗辩条款存在的不足以及与相关制度的冲突,首先是抗辩模式不清,民法上的抗辩分为实体法上抗辩和程序上抗辩然而从62条法条的表述上却看不出其抗辫模式,这在司法实践中会影响该制度的应用。其次是与外观设计条款和宽限期制度存在冲突。专利法上对外观设计专利权进行定义的时候将其规定为不受限制的绝对权,这就没有给现有技术抗辩的应用留下任何的余地,所以为了完善专利权的整个立法体系,应当在外观设计条款上添加限制条款,从而使现有技术抗辩能够适用于外观设计。文中接着指出专利法第62条相应的完善的方向,最后提出了第62条完善的具体建议,根据现有技术抗辩的立法目的应该选择事实抗辩模式,同时要完善62条的表述及对外观设计条款中添加对其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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