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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从1994年起实行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的流转税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的转型升级,两税并行的税制模式带来的以重复征税为核心的一系列问题越来越突出,加上增值税所具备的税收中性和促进产业链分工合作等优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势在必行。2012年1月,营改增试点工作从上海市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启动,并于同年下半年迅速扩围至北京等其他八省市。次年8月,营改增向全国推广,并将影视服务业纳入改革行业中。2014年,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电信业分别于1月和6月参与改革。2016年5月,改革打响最后一役,剩下原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内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保险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改革范围。至此,营改增试点工作基本全部完成。营改增的实施从宏观上对于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财税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为我国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增长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营改增的实施也对微观主体的行为产生着重要影响。企业实际税负水平,尤其是中小企业在营改增后显著降低,产业链分工合作得到优化,企业投资效率显著提升。从上世纪80年代起,会计领域的学者就着手对企业避税行为进行研究,营改增为研究企业避税行为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外生事件。本文提出包含压力、机会和借口的三因素理论对企业避税行为进行理论分析。特别是营改增前后,这三个因素都发生了显著变化。首先,企业避税的压力主要来自于企业的财务压力,营改增实现了结构性降税,使企业的实际税负水平降低,企业的财务压力随之减小,企业避税压力因此也明显减弱。其次,随着改革的推进,流转税多头管理的局面结束,税务机关执法效率显著提高;同时,增值税抵扣链条趋于完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相互牵制,企业避税的机会明显减少。最后,改革在一定程度上达成了税负公平和税制简化目标,让纳税人不再有借口进行激进避税。为了验证理论分析得出的结论,本文采用了PSM和多时点DID的方法进行实证检验。检验结果证明了理论分析的结论:实施营改增政策抑制了企业的所得税避税行为。为了进一步搞清楚不同性质的企业在营改增实施后避税行为变化方向是否相同,本文从内控水平差异和产权性质差异两个维度进行检验。从内控水平差异来看,内部控制机制的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税收筹划策略实施的有效性,对于内控水平高的企业,营改增以前受效率目标影响,会充分利用各种避税策略提高经营业绩。营改增实施后,企业通过操纵成本和收入等手段进行激进避税所获得的收益将在很大程度上被税收违法成本抵消,高内控水平的企业将因此转而采用合规导向的税收筹划策略,高内控水平的企业避税行为受到抑制的程度显著高于低内控水平的企业。从产权性质差异来看,非国有企业由于节税收入能够转化为股东利益,进而转化为私人收益,同时,非国有企业通常处于竞争性行业,财务压力更加显著。当营改增实施后,企业税收支出显著降低,财务压力明显下降,加上考虑到可能的税收违法成本,非国有企业避税行为受抑制程度更加显著。为了了解营改增实施的后续效果,本文还采用了动态分析法进行检验。研究发现,改革实施后的两年内政策效果仍有明显延续,说明改革在较长时间内对规制微观企业税收遵从行为起着重要作用。文章通过替换避税程度的测度方法、扩大实验组样本的时间区间和采用安慰剂检验等方法进行稳健性测试,发现实践检验的结果仍然显著有效。基于上述研究结果,本文可能的贡献主要有以下两点:第一,本文丰富和拓展了企业避税行为方面的文献,以三因素模型为基础,从企业所得税避税压力、机会和借口等角度研究营改增实施后服务业企业避税行为发生变化的重要后果,揭示了营改增在通过打通服务业和其他行业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公平税负和完善税制的基础上,改变企业避税行为的作用机制。第二,本文从新的角度为营改增的微观经济后果提供理论支持和经验证据。研究表明,营改增对服务业企业避税行为具有溢出效应,并在此基础上验证企业内控水平和产权性质等因素对此效应产生的差异性影响,以及营改增政策形成的动态时间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