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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改革开放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30年来,随着我国‘国退民进’的现实情况,公司购并行为有增无减。一个善意购并行为,可以令公司全体股东受益;相反,一个恶意购并,受害的往往就是少数派股东的合法权益。不论是公司发生的内幕交易、欺诈、操纵行为,或是反收购措施,多数派股东为了自身利益而牺牲了少数派股东的应有合法权益。上市公司购并,外资购并等无不是我国资本市场焦点所在。当中,在我国购并立法中并无一独立法律规范我国非上市公司购并行为。所以,公司购并对少数派股东权益的侵害是显而易见的。其最根本源于公司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基于资本多数决原则和一股一权原则,多数派股东拥有公司信息的优势可以顺理成章地、合法地控制公司一切日常运作,使得股东会流于形式。由于我国国有股‘一股独大’常常处于多数派股东地位,而少数派股东主要指公众股东,即流通股股东,是本文中受公司法和其他有关相应法律保护的对象。以国外自由经济主导的‘股东会中心主义’产权为核心的经济道路,转移成为我国独特的‘董事会中心主义’经营权经济发展。少数派股东权益受着多数派股东不同程度不同形式于不同时间的侵害。
所以,保护少数派股东是追求实质公平正义法律目标要求对弱势社群给于相应保护,也是现今民主法治社会价值所追求的目标。它是一种多数派股东和少数派股东间权益保护的平衡,并非一种对少数派股东无止境的权益保护。
目前,世界各国就有关司法救济方法主要是规定多数派股东的诚信义务、股东代表诉讼和少数派股东的股份收购请求权等。
我国现行有关公司购并法律几乎是空白的。公司购并引致少数派股东权益受损问题严重,根本原因在于并没有建立一个保护少数派股东权益系统性法律对策。本文提出就有关公司购并行为完善《公司法》,宏观上,应明确坚持‘三公’原则保护少数派股东权益立法的指导思想。从不同阶段,事前控制阶段、事中控制阶段和事后控制阶段,强化立法的控制理念。微观上,要缜密保护少数派股东权益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