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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1世纪,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化:经济全球化进程使得越来越多的国家与地区都在积极改善纳税环境来吸引资本、技术和优秀人才的流入;同时,我国经过近30年的改革开放,综合国力得到了空前提高,2007年度GDP总量已经超过24万亿元。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经济运行模式、居民收入来源结构等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在这个时候中央适时提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过去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上升到了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国际国内环境的变化要求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94年三税合一以来,虽然经过5次修订,但总体上讲都是局部的个别的调整,一直没有做相应的系统的修订和完善,累积了很多问题,表现在:偏重效率功能、立法模式混乱、定位不准确、分类税制存在缺陷、税率设计不科学、费用扣除标准不完善、免征项目过于宽泛、税收征管落后、法律追究力度不够、公民纳税意识不强等。而这些问题和缺陷,客观上造成了个人所得税法对贫富差距逐渐拉大的漠视和效率的相对低下;此外,随着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的逐步提高,如何加强税收征管水平,保证财政收入的实现也会更加重要。因此对现行所得税法进行修订和完善,有效发挥其三大功能非常重要和紧迫,这也是本文研究探讨的价值所在。
本文采用了理论联系实际、系统分析和比较法学等研究方法,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历史发展着手,分析得出个人所得税法须和一定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通过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借鉴西方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提出了完善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建议。
本文由导言、正文、结语三大部分组成,其中正文分四部分对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展开研究探讨:
第一章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历史发展及重要意义”,由两部分构成。
首先是对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法的概念进行界定。明确本文要完善的个人所得税法是“调整个人所得税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次是分阶段对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产生、发展及重要意义进行介绍,理清了发展脉络,总结得出个人所得税法需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
第二章是“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存在的问题”。本章主要针对个人所得税法九个方面的问题进行论述:价值功能中过于偏重效率,对公平重视不够;立法模式上存在多头立法,较混乱:共享税的税收定位不妥;分类税制较落后,偷漏税现象严重;税率设计不科学;费用扣除缺乏人性化设计;免征项目过于宽泛;征管制度简陋;法律责任追究不到位;公民纳税意识淡薄。
第三章是“个人所得税的国际借鉴”。选取了英国、美国和日本的个人所得税制进行简要介绍,本章分四个部分,一是英国个人所得税制简介。包括税制类型、课税对象、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税收征管等;二是美国个人所得税制简介。首先大致介绍美国个人所得税的历史沿革。其次介绍美国个人所得税制的主要内容,包括税制类型、费用扣除、申报制度、税率设计、征管制度五方面:三是日本个人所得税制简介。包括税制特点、费用扣除、税率设计等;四是国外个税制度的启示。通过对三国个人所得税制的介绍,总结得出五点启示:立法权的统一;科学的税率设计;申报、扣除制度以人为本;完善的征管体系;高昂的违法成本。
第四章是“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建议”。本章是本文论述的核心内容,针对前面提出的问题分成九个部分展开论述:
一是个人所得税法的价值取向问题。重点论述了公平和组织财政收入职能的重要性,提出个人所得税在三大职能的发挥上要从过去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转向注重三大价值功能的综合协调。
二是立法权的问题。改变过去多层次立法的状况,杜绝各地区在税收征管上的无序和随意。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相关法律和国务院的相关行政法规予以保留之外,其他下位法,包括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政府规章全部取消,根除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侵权行政”。
三是税收定位问题。鉴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收入差距逐渐拉大,从税收利益归属和征管权考虑,建议将个人所得税由当前的共享税变身为中央税。由国家统一协调解决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问题。
四是采取何种税制的问题。我国现行的分类税制理论上说可以实现税收的源泉控制,但现实中偷漏税现象依然严重甚至泛滥成灾。综合所得税制产生于19世纪中叶的德国,现已成为所得税制的发展趋势。其特点是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的所得不再区分类别,统一扣除生计费用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综合所得税制才是改革的方向。
五是税率设置问题。结合我国的国情,笔者认为朱大旗教授于2001年在《关于完善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重大问题的法律思考》一文中提出的5级综合课征税率设计科学、合理、完备,可以作为有关方面确定税率的参考依据。理由在于:这样的税率结构设计安排能够体现税收的公平;充分考虑了效率原则:促使税务部门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责,加强税收征管,加强对高收入群体的税收监管,强调有所作为;不仅保证了组织财政收入的价值功能,而且通过财政转移支付,保证了社会财富的合理再分配。
六是费用扣除的人性化问题。参照国际上的做法,在我国对于综合税制模式下的费用扣除,笔者认为,在扣除项目上应进一步拓展,使得费用扣除更加彰显以人为本,不仅要考虑基本生活支出的社会平均水平,对老人的赡养费用、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费用、家庭文化生活支出也应予以充分考虑。扣除标准要。区别对待,对老人的赡养费用要随着老人年龄的增长在税前加计扣除,对残障人士也应按国际通行作法予以加计扣除。扣除标准要考虑与CPI联动,并且实现内外统一。
七是规范免征项目问题。在税法中规定免征项目,主要应基于税法的公平原则考虑,而非基于效率原则和组织财政收入考虑。同样,免征项目必须遵循纳税人内外标准一致的原则,禁止超国民待遇存在。
八是加强税收征管的问题。主要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首先要规范纳税人的收支行为,实现纳税人的收支“透明化”;其次要实行综合扣征,提高税收效率,保证财政收入;再次加强征管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包括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完善储蓄存款实名制、实行居民身份证号码与纳税号码固定终身化制度、建立支付人申报制度、积极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建立纳税征信体系、加强税务干部的培训,提高其整体素质等。最后是强化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
九是强化法律责任,树立税法权威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