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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内外资本市场发生了一系列的会计丑闻及由于内部控制缺失而引起的舞弊虚假案件,经过研究发现出现该类情况的大多数公司是由于内部控制严重失灵、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徒具形式,缺乏实质内容等问题。美国政府意识到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监管的薄弱签署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在内部控制及其相关信息披露方面实施严刑峻法,企业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重视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该法案的颁布标志着在美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从此进入了强制性信息披露时期。同样,我国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及信息披露方面也存在较为严重的缺陷和不足,近十多年发生的一个个知名公司倒闭而暴露出来的财务舞弊丑闻同样显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及其相关信息披露存在的严重缺陷。这一系列因内部控制缺失而引起的财务舞弊案件也开始引起利益相关者对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及其信息披露的必要性的关注和研究。据此,我国相关监管机构在2006年颁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2008年五部委又颁布了《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2010年五部委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从以上几项规范的颁布也可以看出我国对内部控制的重视程度,同时,这几项规范的颁布也标志着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也走向了强制性披露的时代。既然对内部控制方面有这么多规定,那么为何由内部控制失控所引起财务舞弊丑闻事件仍然不断发生呢?该如何有效的解决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呢? 本文首先分析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现状,然后,结合相关法规规定试探性的提出了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包括统一内部控制评价体系和统一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格式等,希望能在理论上对界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披露内容、披露载体及披露时间,统一相应的披露标准与要求等方面有一定的帮助,并有助于减少内部控制信息的随意性,加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操作性,对于完善和规范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