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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久前结束的2006年德国世界杯上,一场由意大利对阵澳大利亚的1/8决赛,央视足球评论员黄健翔在最后三分钟里的激情解说引起了轩然大波,一时间网友、球迷众说纷纭,毁誉参半的评论也频繁见诸各类媒体,更有大量的外电报道通过各种渠道传递回国内。反对者指责其解说有失公允,造成对公众话语权的侵害,有伤民族感情,甚至损害了中澳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而支持者则称个性化的解说打破了千篇一律的解说模式,彰显了评论者的独特风格,提升了体育类节目的娱乐性。 本文试图从新闻学的角度,通过分析此次"黄健翔事件"以及以往几次引发争议的体育解说入手,通过与国外体育解说现状进行比较,指出在体育解说中存在客观公正原则缺失的现象,并结合体育解说的特点阐述坚持客观公正原则的意义,提出了基本的实现途径。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社会民主化进程的推进,受众对媒体的需求日益多样化,要求多角度、全方位、个性化的报道,媒体为了满足受众的需要,也在报道思路和报道方式上进行着不断的尝试,试图获取更大的活动空间。体育节目的特殊性质使受众乃至媒体本身都将其与严格的新闻报道区别开来,并在遵循新闻报道的客观公正原则上出现了一些认识上的争议,有人认为描述性的报道要坚持客观公正,而评述性的报道则允许倾向性,可以带有个人情绪;也有人觉得记者作为新闻的制作者和传播者,应该遵循客观公正的报道原则,而主持人、解说员不同于新闻记者,他们是公众人物,在某种程度上带有演员的性质,为了节目的娱乐效果,在工作中表现出倾向性是正常的。笔者认为对于客观公正原则的适用范围,应该做扩大化的理解:不论是何种性质的新闻报道,只要是通过公开的媒体发布,能够对受众的认知和判断产生影响的,都是新闻传播活动的组成部分,都应遵循客观公正的报道原则;而媒体的从业者,无论是直接生产新闻产品的编辑、记者,还是具有公众人物性质的主持人、解说员,只要在工作职责范围内通过媒体平台对外传播信息、表达态度,都应视为新闻的传播者,同样都要以客观公正原则为基本的行为准则。 我国现阶段舆论环境还不成熟,表现在新闻市场的竞争还不够完善,媒体对于自身的定位存在一定的偏差,受众对新闻报道的评价标准也不够理性,正是媒体过于突出的社会地位使其从业者在工作上过于随意,自我约束能力较差,而新闻资源的垄断和媒体之间竞争的不规范又使得受众对某些媒体过于依赖,缺乏客观的评价能力,这些阻碍着客观公正原则的实现。但随着中国新闻事业的发展,新闻传播活动正在逐步走上正轨,传播资源的分配会更加合理,媒体和受众都日趋成熟,再加上日益频繁的国际合作与竞争,都要求新闻传播活动更加职业化,只有遵循客观公正的报道原则,才能更好的适应社会主义新闻事业发展的需要,满足受众的需要,以及应对激烈的国际竞争。 只有转变观念,加大职业教育力度,采用正确的报道方式,完善管理制度,才能使体育解说工作更好的符合新闻传播的基本规律,沿着正确的方向不断发展提高,充分发挥作用,更好的满足受众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