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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析了税收结构调整对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实现了平稳快速发展,各项事业取得了显著成就,人民生活水平整体上得到了很大提高。但是,应该看到,目前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较大,已经严重影响到了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成为奔向小康道路上的一个巨大障碍。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我们必须坚持走共同富裕道路,着力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较大问题,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要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理顺国民收入三次分配之间的关系。初次分配是国民收入分配的起点,只有力争做到起点公平,才能为后续分配环节的公平奠定基础;再分配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主要方式,在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方面作用巨大;第三次分配是近年来逐渐兴起的,是在道德力量支配下借助于非营利性慈善组织的慈善行为,通过个人自愿缴纳和捐献等非强制方式所进行的分配。实践表明,在上述三个分配环节中,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是不可或缺的。因此,进一步完善我国税收结构,发挥税收在缩小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方面的巨大作用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我国当前实行的是以增值税等流转税为主的单一主体税收结构,增值税等流转税在我国国民收入中占有很大比重,作为直接税的所得税和财产税比重较低。作为间接税,增值税等流转税在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方面的作用不明显,甚至在特定时间段内,还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我国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即表现出了累退性。而在调节收入分配中具有鲜明累进性的直接税,如所得税、财产税和行为税等,由于在国民收入中所占比重较低,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也比较有限。这样,我国当前的税收结构,抑制了税收在调节国民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因此,缩小我国收入分配差距,在税收方面就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税收结构。要在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前提下,适当提高直接税在我国国民收入中的比重,降低国民收入对间接税的过度依赖,实现直接税和间接税的平衡,从而使税收(特别是直接税)对收入分配差距的调节作用实现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