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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石漠化是环境恶化的生态标志,亦是国土资源开发整治的重要内容。日趋扩张的土地石漠化已成为我国最为严重的自然灾害和环境问题之一,如不痛下决心,采取法律措施加以治理,人们将失去生存的空间。在此笔者就如何建立、完善中国预防石漠化法律体系提出了设想。 第一部分土地石漠化及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土地石漠化是指在亚热带脆弱的喀斯特环境背景下,受到喀斯特发育作用及人类不合理社会经济活动的干扰和破坏,造成土壤严重侵蚀,岩石大面积裸露,地表土层流失殆尽土地生产力严重下降,地表呈现出无土、无水、无林,类似荒漠景观的土地退化过程。近几年,我国对于石漠化现象采取了多项措施进行防治,取得了明显效果,但是情况仍然十分严峻,中国西南喀斯特地区土壤侵蚀导致的石漠化问题正逐渐演变为继北方沙漠化和黄土高原地区水土流失之后的我国第三大生态问题,土地石漠化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是灾难性的。其形成的原因有自然环境的客观原因,也有后天人类因生存而对自然环境进行改造而形成的结果。 第二部分我国土地石漠化防治现状分析。对土地石漠化的防治,历史上主要采取的就是三种方式,禁止毁林开荒,限制和禁止林木的采伐以及退耕还林(草)政策。从长远角度来看,退耕还林(草)是符合生态环境发展需要的一种有效防治石漠化的方式,但是退耕还林(草)政策是一种被动防治的方式,在石漠化严重的地区,那里已经丧失了植被赖以生存的土地,退耕还林(草)就没有意义了。 第三部分土地石漠化防治存在的法律问题。我国在土地石漠化防治方面一直以来都表现出政策过热,法律过冷的的现象,在我国浩如烟海的法律法规条文中,提及土地石漠化的只有2002年修订的《草原法》,2002年国务院制定实施的《退耕还林条例》,2000年贵州省人大出台的《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三部法规。对土地石漠化进行专门立法,是顺应时势的一种必然要求。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也存在着些许不适应石漠化防治的问题,需要从生态环境的角度对其进行及时的解释与修改。 第四部分土地石漠化防治之立法构建。当前对土地石漠化的防治之立法体系是由国务院出台一部行政法规,其中应该明确土地石漠化的概念,以便区别于土地荒漠化,土地沙化,土地盐碱化等类似概念,还应该将一些原则性条文具体化,把国家政策性文件中具有可操作性的文字纳入法条,使国家政策与法规条文相结合相呼应,以保护生态为原则,真正打造一部专门针对土地石漠化的防治法。土地石漠化的立法防治首先要坚持的一个便是效率原则。在土地石漠化防治的立法进程中,必须规定出明确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