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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救济或者补偿制度的重要内容,其目的即在于要求每辆行驶在公路上的机动车均能依法投保责任保险,每一机动车事故的受害人均能获得相应赔偿。该险种目前己为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所采用。为切实保护受害人权益,使受害人能及时有效地获得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各国往往会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一系列具体措施。赋予受害人对保险人的保险赔偿金直接请求权,即为对受害人权益保障与救济的重要途径。
自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引入强制保险制度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一系列法规随之出台,我国逐步建立起了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但在这一保险制度框架内迟迟未明确赋予受害人直接请求权,实为立法一大缺憾。直至2009年10月1日新《保险法》实施,其中第65条明确赋予责任保险受害人直接请求权,实为此次保险法修改一大亮点。但新法在较旧法先进与完善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问题,如何与强制责任保险相关法律法条衔接适用,如何在《保险法》框架内规范机动车强制保险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等。
本文正是着眼于此,在分析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的法理基础之上,结合我国立法现状,着重讨论新《保险法》相关规定,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立法建议,以期有利于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法制的改进。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三个部分。各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论述了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的法理基础。从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的概念与起源谈起,随后结合多种学说分析其理论基础、性质及所涉及到的合同相对性理论。
第二部分,对受害人直接请求权做出立法分析。分别考察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相关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结合我国立法现状,重点讨论新法第65条,并检讨新法所带来的问题。
第三部分,提出完善受害人直接请求权制度的立法建议。该部分为本文重点,结合新法的基础上,分别从受害人直接请求权行使的主体、条件、内容、当事人诉讼地位与限制五方面进行阐述。力求对受害人直接请求权制度提出更为全面、具体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