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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诞生于十九世纪的法国并在美国获得了长足的发展。由于责任保险具有独特的转移风险、分散损失的社会功能,其目前在西方各发达国家的社会损害赔偿体系中都占有重要的地位。它具有两大社会功能:一是提高了社会一般赔付水平,使得受害人能够及时、充分地获得赔偿;二是保护风险产业的经营者,避免其因巨额索赔而陷入“破产”的境地。侵权法诞生于古代习惯法时期,经历了早期成文法、罗马法、资本主义民法典等多个发展阶段。传统侵权法采单一的过错原则,其合理划分了“个人自由”与“社会安全”之间的界限,促进了社会文明的进步。但自近代工业社会以来,随着社会风险地急剧膨胀,传统侵权法陷入困境之中。学者们提出侵权法“没落”等观点,有些国家甚至在立法上开展废弃侵权法的运动。其实所谓的侵权法“危机”并不是真正的危机,只不过是传统侵权法向现代侵权法发展过程中对自身所作的一些调整罢了。侵权法发展遇到困难有两方面原因:一是传统侵权法运作效率低下;二是传统侵权法的功能在现代社会难以有效发挥。
责任保险对侵权法的真实影响有四个方面:一、强化了侵权法的补偿功能,极大地提高了受害人的受偿金额:二、改进了侵权法的惩罚功能,以一种更“市场化”的方式惩罚加害人;三、提高了侵权法的运作效率,通过简化诉讼程序减少诉讼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四、扩展了侵权法的发展空间,责任保险从损害赔偿范围、侵权责任范围以及无过错责任的发展等多方面推动侵权法发展进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侵权责任法》。这充分表明:侵权法不会消亡,它在责任保险等制度的协助下获得了崭新的发展机会。侵权法必然能和无过失补偿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一起协调运作,共同构建现代社会损害赔偿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