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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是法学领域的重要概念之一,它既可指私法的直接调整对象,又被理论法学者们视为理论构建的基本工具。涂尔干是法律社会学的杰出代表,他站在孔德创立的实证主义哲学的基本立场之上,运用萨维尼的研究成果,因循梅因的研究路径,从社会学的视角上诠释契约。他发现卢梭和斯宾塞在契约与社会的关系上都犯了本术倒置的错误。前者的契约概念完全是先验的理论构想,毫无事实依据可言。后者虽然将契约限定为微观意义上的契约,但是它显然难以承载浇筑社会基础的重任。事实上,在社会、分工、契约三者的关系中,契约只是最外层的表征,是分工发达的社会维系团结的一条纽带,其本身也深深地扎根于社会和传统之中,无法脱离社会而存在。同时,契约还拥有独特的发展脉络。在公共精神的支配之下,契约分别以血缘契约、物权契约、庄严仪式契约、合意契约和公平契约的形式呈现出来,从而表现为一个不断进化的动态历史过程。其中,合意契约是确切意义上的契约的开端,它的出现使契约制度发生了重大的变革。从外观上看,这种契约摆脱了神圣仪式的外部束缚,转而追求合意这一契约内核的纯粹性。从内涵上看,意志自由是合意契约的题中应有之义。但是,这种全新的自由精神依然无法涵盖所有的契约,只有公平契约才能引领契约走向未来。在涂尔干看来,公平契约已经在当时的法律中萌芽并且将不断壮大,最终会把公平精神扩展为整个财产制度的基础,从而促使法律废除继承、建立起更为平等的财产分配体系。与梅因相比,涂尔干的契约具有更加丰富的内涵,它不仅摄入了宗教、道德等大量的社会因素,而且在科学方法的考察之中深藏着学者本人对社会秩序重建的强烈期待。此外,涂尔干对契约概念的使用还呈现出两重性的特征,他既认同契约的经济属性,又时而将契约的外延扩散至所有共识。无论如何,涂尔干对契约的社会性诠释是具有创造性和预见性的。在20世纪契约被宣称死亡的危急关头,试图挽救契约的学者们相继提出了“事实上的契约关系”、“关系性契约”等概念,这些概念无一例外地强调传统契约背后的社会关系,可以说,他们正是从涂尔干的理论中找到了药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