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公共视频监控系统是指利用图像采集、传输、控制和显示等设备及控制软件组成的对公共场所进行监视、跟踪和信息记录的社会公共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公共视频监控是政府运用公共权力,解决全社会公共安全问题,实现全社会对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需求而进行社会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它能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种治安隐患,提高防控犯罪的针对性,提升打击违法犯罪的水平。从社会整体环境来看,公共视频监控系统的建立有效的维护了整个社会的良好秩序,给公民提供了自由生活和自由行动的良好环境。可以说,公共视频监控的出现在人们社会生活日益复杂的情况下,提高了政府行政管理的效率,更好的保证了人民利益的实现。公共视频监控系统的广泛应用一方面符合人民对安全和秩序等社会价值观念的需求,另一方面也得到了广泛的社会认同,具有坚实的正当性基础。然而,公共视频监控的使用并不是没有界限的,公共视频监控极大的扩展了政府管理的视线范围,却相应地挤压了私人的空间,很容易侵犯到公民不愿意为人所知的隐私等权利。而且二十四小时不间断的监控,也会从心里到行为影响人们的人身自由。从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的角度来看,有必要将其纳入法律轨道,进行合法规制。
我国的公共视频监控从刚开始出现到广泛应用仅十多年的时间,高速发展也是近两年的事。为了应对公共视频监控的大量涌现以及由此引发的种种问题,部分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一些地方性规章和文件,加强对公共视频监控系统的监管。例如北京、广东、辽宁、重庆等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专门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但由于这些地方政府规章效力等级低下,作为公共视频监控权力的来源缺乏应有权威;立法水平有限,某些规定不尽合理;对隐私权的救济缺乏现实操作的可行性,对受害人的救济不到位等原因。现实中公共视频监控安装和应用的混乱状态没有得到有效改善,例如公共视频监控的主体多样化;缺乏科学合理的统一规划和安装;对公共视频监控系统重安装,轻维护和管理;对公共视频图像资料的管理和使用不规范等等。为了有效改善现实中公共视频监控安装和应用的混乱状态,防止隐私权侵权事件的发生,我们有必要为我国公共视频监控的法治化寻求出路。一方面我们要在完善各地规章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公共视频监控系统管理法规,使这一权力的行使完全纳入法律轨道;另一方面我们要以即将出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为契机,结合已经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国家赔偿法》等,进一步发展明确的隐私权保护范围,完善隐私权救济制度,从法律规制和权利保护两个角度有效防止公共视频监控权力的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