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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传统理论和司法实践都认为合同解除权只能由非违约方享有,这符合我们所坚持的“合同严守原则”,这与我们追求的公平正义的理念相吻合。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快速发展,有些合同的继续存续、履行会带来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传统的法律理论无法解决这一现实困境,法律理论、法律实践随着社会发展改变而改变的例子也不甚枚举,就如本文所论述的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司法实践中存在这种看似违背现行法律规定的判决,让我们思考应该是去反思或者改进现有的合同解除理论还是用现存的理论去批判这看似合理的判决结果?笔者认为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必然会出现新的法律问题,我们应该创新法律理论,用新的理论去迎合、解释社会生活中新的变化,让法律更好的服务经济社会的需求。本文力求阐述违约方在特定情形并遵循特定程序下享有有限的合同解除权,论文共分三个章节:第一章,简单介绍了我国合同解除权制度概述及存在的现实问题,第一节对合同解除权的性质、类型做了简单分析,重点是第二节,分析了我国现行合同解除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从法律条款存在争议、当事人救济途径不足,以及非违约方独享合同解除权极易致使个案正义和经济效率缺失。第二章,详细介绍了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的案情,并分析了在此案中法院作出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当然,也对本案法院判决的合法性合理性提出了质疑,虽然法院判决有着天然的缺陷,但总体对法院判决结果的合理性表示赞同;也介绍了一则房屋租赁合同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案例。接着在第三节介绍了违约方合同解除的理论支撑,主要是效率违约理论的介绍,详细介绍了效率违约理论的起源、确立、发展,并分析其合理性,但也应对效率违约理论的不足提出了批判的看法;也介绍了公平原则和合同最终目的之要求也作为合同解除的理论支撑的具体情况。第三章,这是本文的重点之所在即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路径、界限,从五点归纳总结了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主要包括解除合同所指向的应为非金钱的种类物的债务、违约方主观上并无蓄意违约的情形、继续履行合同存在履行成本过高或者执行困难、违约方应当给予非违约方充分赔偿、以及违约方解除合同必须通过司法途径。第二节介绍了违约方行使合同解除的路径,从现存的法律框架如何行使合同解除权,重点参考了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提出了创设新的合同法司法解释来规范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第三节介绍了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界限,本文并非鼓励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故从两个方面对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作出了限定。本文的结论是,违约方解除合同作为一种无法回避的法律事实,不能成为一般规则,但我们应该在严格限定适用条件、适用特定的解除程序的情况下来规范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