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透式”监管的国际经验对我国资管业务监管的借鉴

来源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hanggh20060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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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透式”监管是近年来我国金融监管领域广受讨论的一个话题,其首次出现是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中,方案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呈现的跨界和交叉的特点,明确了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要强化功能监管和综合监管,实施“穿透式”监管规则。2018年4月27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出台,强调资产管理业务要遵循“穿透式”监管的原则。目前学界普遍认同“穿透式”监管是指越过金融产品的表象,探究金融业务和行为的实质,从而明确监管的主体和规则,“穿透式”监管贯穿于整个金融业务环节,具体包括资金来源、中间环节、最终投向等。
  我国资产管理行业的迅猛发展和庞大体量对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和严峻挑战,面对新出现的跨市场、跨区域、跨业态和跨境四类风险,现有的分业监管体制对四类风险的监管缺乏合力。同时,规范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是各国金融监管主体共同面临的任务,其中欧美一些金融业发达的国家较早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因而监管经验丰富、监管制度也较为完善。本文在利用比较分析法、文献研究法与经济分析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资管业务的发展现状和域外金融监管的实践,对资管业务“穿透式”监管制度进行研究。
  首先,对“穿透式”监管的基本理论进行探讨。从域外的“看穿条款”可见“穿透”作为一种监管的技术手段早已运用于金融监管之中。“穿透式”监管的主要目标是完善信息披露机制,提高市场透明度,保护金融消费者,规范市场参与者的行为。本文认为“穿透式”监管的理论来源是行为监管和功能监管,其基本原则是实质重于形式。其次,分析我国资管业务市场的四类风险,论证实施“穿透式”监管的必要性,并总结在我国推行“穿透式”监管面临的三个问题:一是现行的金融监管主体较为单一;二是“穿透式”监管的对象不明确;三是“穿透”的边界不明晰,容易导致“穿透式”监管的滥用。再次,梳理金融监管的域外实践,从欧美国家历次金融改革措施中总结共通之处,为推行“穿透式”监管提供借鉴。最后,为完善我国“穿透式”监管提出具体建议,包括建立多位一体的“穿透式”监管主体;细化“穿透式”监管对象;完善信息披露机制;严格把握“穿透式”监管的界限;创新金融监管手段。
  综上,“穿透式”监管作为我国资管业务监管乃至整个金融监管领域内的一次重要尝试,在实践过程中仍面临诸多挑战,但是用谨慎且包容的态度对待此次监管实践,才是探索新型金融监管道路的正确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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