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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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经济的加速发展,人类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活动数量不断增多,这些活动有的会对环境造成重大损害,有时这种损害会突破国界。这引发了不少的环境争议。当缺乏条约的规制时,跨界环境影响评价能否作为一项国际习惯法的义务,得到各国的普遍遵守,是解决跨界环境争议的一个重要问题。 跨界环境影响评价起源于美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其另一国际法依据是《斯德哥尔摩宣言》发表后所确立的一项国际环境法原则:国家有保证其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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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经济的加速发展,人类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活动数量不断增多,这些活动有的会对环境造成重大损害,有时这种损害会突破国界。这引发了不少的环境争议。当缺乏条约的规制时,跨界环境影响评价能否作为一项国际习惯法的义务,得到各国的普遍遵守,是解决跨界环境争议的一个重要问题。
跨界环境影响评价起源于美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其另一国际法依据是《斯德哥尔摩宣言》发表后所确立的一项国际环境法原则:国家有保证其管辖或控制下的活动不损害他国环境的责任。各个国家通过不断地实践使得跨界环境影响评价被接受为法律。跨界环境影响评价这一一般惯例的国际习惯法地位逐渐确立了起来。常设仲裁庭和国际法院的一些案例辅助证明了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已经成为了一项国际习惯法。一些涉及跨界环境影响评价的国际条约、国际文件、国际司法判决的内容对这项国际习惯法的具体规则产生了影响,这项制度的具体规则也随着国家实践的发展不断具体化。国际法院关于环境影响评价规则的最新案例也对跨界环境影响评价的国际法规则进行了重要的发展。
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已经成为一项国际习惯法,其规则随着国家实践和国际司法机构判例的不断发展而逐渐具体化。国家在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时,应该遵守跨界环境影响评价的国际习惯法,即在本国领域或管辖范围内的拟议活动可能对别国环境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时,对该活动进行跨界环境影响评价以预防或减轻这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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