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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保单也是一项财产,寿险保单的财产属性衍生出了非常丰富的保单权益,如指定和变更受益人、领取保单红利、退保以取得现金价值、保单质押贷款、对失效保单进行复效等诸多权利。英美法系国家的保险立法将这些保单权益赋予“保单所有人”,并在签订寿险合同时指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保单所有人,除保单所有人外他人不得享有上述保单权益。与英美法系国家相比,我国沿用了大陆法系国家的一贯做法,将上述保单权益一部分赋予被保险人,一部分赋予投保人。纵观我国的现行保险法规,也找不到“保单所有人”或“保单持有人”的概念。
在这种分配体系下,我国保险立法主要采用了“被保险人本位”的立法思想,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分配保单权益时更多地倾向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有关寿险保单权益分配的大部分规定也比较合理。但是由于我国保险法过于重视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忽略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赋予投保人一些合同权益如投保人享有保险合同任意解除权,一些保险合同允许投保人可以不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即可申请保单借款等,这些规定很容易导致投保人在行使相关权利时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合同权益。此外,对于一些重要的保单权益,如现金价值所有权和被保险人同意撤销权等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导致保险实务中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容易引起纠纷。本文在系统总结我国现行保单权益分配方式的基础上,对比国外保单权益分配模式,并结合我国相关立法精神和保险学原理,得出在保单权益分配过程中应遵循的一般原则,进而明确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单权益分配过程中各自享有的权利和行使权利的限制条件。
本文开篇提出寿险保单是一项财产的观点,进而指出寿险保单属于动产中的占有权,而寿险保单的诸多权益又可以分为享有和使用保单的权益、处置保单的权益两大类。进一步的,本文对不同种类人寿保险下的保单权益进行具体分析,对比了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和年金保险权利人行使相关保单权益内容和形式上的不同;在第二章,本文系统比较了英美法系国家寿险保单权益分配方式同我国寿险保单权益分配方式之间的异同,并对彼此之间可以借鉴的地方进行了探讨。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在保单权益分配这一问题上采取同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类似的处理方式,即将寿险保单权益分别赋予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鉴于我国所采取的分配方式同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相比并无太大不同,因此本文第二章没有把我国的分配方式同其他大陆法系国家进行系统比较,但是在本文的其他章节,对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如意大利、韩国等国家的一些与保单权益分配相关的法律条文,本文在论述有关问题时对其进行了客观分析,并指出对我国保险立法的借鉴意义;第三章,本文对我国现行保单权益分配方式进行分析评价。从我国现行保险立法关于受益人指定和变更、被保险人维持合同效力权等方面的规定来看,我国保险立法倾向于被保险人本位制,但是同其他实行被保险人本位制的国家相比,我国没有将这一立法思路贯穿始终,因此导致在一些保单权益的分配问题上容易出现混乱。在对我国现行保单权益分配方式进行合理性分析之余,本文指出了我国现行保单权益分配方式中应当修正的部分,即保单借款的限制条件应同保单质押贷款的限制条件相统一,对投保人的任意退保权应当加以限制等;本文第四部分集中讨论保单权益分配应遵循的一般原则。对于现金价值所有权问题,本文从现金价值积累的实质和寿险合同隐含的赠与关系两个方面论证了传统寿险保单现金价值应归被保险人所有,对我国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进一步分析也证实了以上观点。至于退保权的行使问题,本文通过对被保险人行使同意撤销权的必要性、限制条件和法律效果进行分析,结合现金价值所有权的相关理论,平衡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行使退保权时的利益关系,得出了投保人申请退保时应事先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的被保险人可申请撤销已成立寿险合同的结论。最后,基于以上观点提出对我国保险法相关条款的修改建议,建议增加“传统寿险保单现金价值应归被保险人所有”的条款,并赋予被保险人对先前同意的撤销权。
笔者在查阅相关资料后发现,目前国内很少有学者从事这方面的研究。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对于每项具体的保单权益,笔者不仅从法理和公平正义的角度一一进行分析并得出结论,而且在此基础上结合保险学原理和各国保险惯例总结出保单权益分配应遵循的一般原则。这些研究成果对我国保险法的修改完善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也对保险学原理中一些争议问题的解决提出了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