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共享经济的发展引发了网约车行业的出现,其作为公共交通的补充,在我国的迅速发展,极大地便利了公众的出行,缓解了人口密集城市的打车难问题。为对这一新兴业态进行规制,2016年7月28日,交通部、网信办等7部门联合颁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之后地方的网约车规章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此进行了细化。网约车是特许经营行业,中央和地方立法以规范网约车平台、车辆和驾驶员的准入程序及法律责任为主,并未对网约车交通事故中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进行明确,我国网约车现存多种模式,车辆保险也不能充分发挥先行赔付作用,这进一步引起了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对于民事责任承担的争议。因此,本文以我国网约车运营模式及其法律关系为基础,对于网约车交通事故中民事责任在网约车平台、驾驶员及保险公司之间的分配问题进行研究,并且辨析了相关的违约及侵权责任等重要问题。 文章包括四个章节:第一章从法律性质、法律规制界定了网约车与传统巡游出租汽车、顺风车,并对网约车的三种运营模式及国家和地方的行政规范情况进行说明。第二章以国内的两个典型案例判决(“南京案”、“北京案”)为对象,分析网约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中存在的问题,并从法律关系、保险的角度分析原因。第三章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责任竞合以及保险公司损害赔偿责任对责任的承担方式及主体进行了研究。第四章根据本文研究成果对于网约车责任承担规则的完善提出意见,并且通过研究美国网约车车辆保险的先进立法经验,从投保区间、保额标准及管理机构方面细化我国现行的网约车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