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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查,是国家司法机关通过司法程序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宪的一项制度。 文章第一章阐述司法审查的有关理论。司法审查可分为横向审查和纵向审查,又可分为实质性审查和程序性审查。关于司法审查的由来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来自英国著名的博海姆医生案;(二)源于英国殖民时期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对美殖民地立法的审查;(三)法国的“护宪元老院”;(四)源于美国。本文认为司法审查来源于美国自身。英国和美国同属于普通法系国家,但在司法审查上美国突破传统:美国宪法是成文宪法;美国的法院、法官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树立了良好声望。此外,处于资产阶级革命上升时期的自然法思想伴随着社会契约、三权分立等催生了司法审查;司法审查的日常维护成为民权的保障机制;美国是联邦制国家,需要司法审查维护联邦与州的复杂关系。 文章的第二章主要概述了联邦最高法院自1803年司法审查确立起直到现代的历史演进,文章将司法审查的历史分作三大段: 一、确立时期(1803年-1835年) 在1803年的标志性案件中马歇尔确立了司法审查,此外还确立了以下原则:1、联邦司法至上;2、联邦的默示权;3、公民财产不可侵犯。 二、动荡转型时期(1836年-1937年) (一)内战前夕及内战期间(1836年-1865年) 马歇尔去世以后,注重维护州权的坦尼接任首席大法官。坦尼法院判决带有浓厚的州权主义的色彩。1、政治问题与最高法院。2、州权思想。3、奴隶问题。 (二)内战以后(1866年-1937年) 美国到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国内重新出现了政治集中化的趋向。最高法院举棋不定,到三十年代变得相当保守。1、民权。2、正当法律程序。 三、稳定发展时期(1938年至今) 最高法院进入二十年代后保守的集中表现是对罗斯福总统的绝大多数议案予以否决,但1937年至1941年最高法院已经完全由自由派掌握。最高法院与总统的权力角逐告一段落,最高法院在新时期呈现新的特点。1、政治问题。夕日被称为“政治问题”的行政、立法案例在这一时期进入最高法院的视野。2、民权。 文章第三章着眼于司法审查的评析。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自确立时就受到批评,主要有:一、不合宪性;二、法官的保守性;三、反民主性;四、不公正性。司法审查限制的宪法依据在于宪法修正案第十一条和宪法第三条,此外还受到外部约束并形成了一套自律原则。 结语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作了整体评价。美国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永远不能摆脱为统治阶级服务这一本质,因此其保障公民权利带有很大的局限性。 文章的创新之处在于对问题作了一定的理论分析并提出个人的看法。文章在突出司法系统和司法程序的重要性上给出了自己的理解:司法审查是国家司法机关通过司法程序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宪的一项制度。在分析司法审查由来问题上,笔者认为柯克的判决、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以及法国“护宪元老院”的做法都不是司法审查。美国各州法院的判决是司法审查的最初由来。从比较法角度来看,尽管英国和美国同属于普通法系的代表国家,但司法审查却不可能在英国产生。司法审查之所以扎根美国,是因为:美国的刚性宪法;美国法院和法官的威望。此外,资产阶级革命上升时期宣扬的进步思想、民权保障、联邦制等是司法审查的发生因素。在分析司法审查的历史演进过程中,笔者立足于史实但不满足于客观描述,同时对历史也不囿于传统的评价,笔者认为对坦尼作全盘否定是有失偏颇的,坦尼首席大法官的地位并不能任意左右其他大法官的决定;州权复苏本来就是与联邦抗衡的结果;坦尼在维护州政府权威的同时在事实上起了维护公共利益的作用。文章第三部分将历年来美国社会各界对司法审查的批评进行归类,这些反面的呼声有利于对司法审查的客观考量。司法审查的限制仅有两个宪法依据(修正案第十一条和第三条),不成文的限制源自外部的约束机制及自律原则。在外部约束上,文章从总统、参众议院、政党政治、其他政府部门进行广泛分析。美国法官是非民选的,但人民却间接“操控”着总统任命法官,因为一方面总统要取信于民,必然提名人民爱戴的法官;另一方面法官的判决要最终得到执行并在社会上真正发生效力,没有人民的支持是不可能的。外部约束机制促成了法院自律的形成,从整个权力体系来看则生成了一个权力自动修复的运作规律,从而实现了整个社会的稳固发展。最后,结语对美国的司法审查作了整体的客观评价。宪法的两大任务在于分配既得权力和维护公民的权利,美国司法审查也是以之为立足点的。从本质上,司法审查永远也不能背离为资产阶级服务这一主旨,最高法院有时以司法审查做出了利于公民权利的判决,但这种开明是暂时的有限的不真实的。最高法院保障民权这一历史任务因这一本质将始终难以或者无法完成,这是资本主义范畴的悖论和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