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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以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和由消极主义向股东积极主义的转变为背景,对机构投资者的持股特征,行使股权的法律环境以及股东积极主义对上市公司治理格局带来的影响这一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
本论文认为,传统的法律制度只是将机构投资者单纯作为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看待,并对其交易行为规定了严格的监管框架,对于机构投资者在上市公司中股东身份及其在改进公司治理方面的积极作用则未予以充分的重视。顺应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及其由消极主义向积极主义的转变,有关立法应当明确机构投资者作为投资者和股东的双重身份,引导其积极行使股东权利,使其在上市公司治理中发挥积极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