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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十五世纪以来,英法两国都开始加强绝对主义王权,法国成功确立了绝对主义王权在全国的统治,而英国的绝对主义王权在进入成熟期之前却被英国革命所推翻。詹姆斯一世和查理一世提出“君权神授”论标志着英国的绝对主义王权发展到顶峰。面对英国绝对主义王权的加强,英国人民先后采取古代宪法传统和带有清教色彩的“反抗权”理论进行反抗。英国革命胜利后,在如何处理国王查理一世这个问题上,古代的宪法传统无法为处死查理一世辩护,于是带有清教色彩的“反抗权”理论成为议会的选择。弥尔顿在此时发表了为处死查理一世辩护的小册子《论国王与官吏的职权》。 虽然学术界特别是国内学术界对弥尔顿的研究已经进行了很多年,但是却仍存在着空白,尤其是弥尔顿“反抗权”理论。弥尔顿的生平大致可以划分为早年、成年和晚年三个时期,而其成年时期恰逢英国革命,弥尔顿在此期间发表了一系列支持革命的政论性小册子,其中就包括《论国王与官吏的职权》。本文尝试以《论国王与官吏的职权》为例,对弥尔顿的“反抗权”理论进行初步的梳理。 弥尔顿在人民自由的基础上解释国王和官吏职权的来源,国王和官吏的权力是人民信任而委托给他们的。他利用长老派自己的理论主张来对长老派妄想与查理一世妥协的企图进行反驳,指出长老派的矛盾之处。弥尔顿认为,反对暴君的权利属于人民,但人民并不是指普通的平民大众,而是指他们中的“精英”,为了获得最好的统治,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无论什么理由,人民可以随时罢免、废黜甚至处死国王和官吏。 从清教“反抗权”理论的发展过程中,可以发现:加尔文信奉消极服从的义务,后来虽有所转变,但他仍认为低级行政长官才有反抗的权利,而广大的人民并没有反抗的权利。胡格诺派虽然曾发展出几种不同的“反抗权”理论,但是其基本主张任然没有多少变化:反抗权的主体是行政长官和其他选举产生的代表,而平民个人及整个民众群体则被排除在外。诺克斯的“反抗权”是以宗教义务为基础的,最初,诺克斯将反抗权的主体限定为贵族和下级行政长官,后来又扩展到了平民。而弥尔顿的“反抗权”理论诉诸于理性、自然法、《圣经》和历史先例,他认为任何民族的人民都可以反抗暴君,无论他是否信奉上帝。但是弥尔顿所指的人民并不是我们所理解的平民大众,而是指其中的“精英”,他的理论很好地为英国革命进行了辩护。在英国革命失败后,洛克开始对清教的尤其是弥尔顿的“反抗权理论”进行反思,没有再借助圣约神学,而是用“主权在民”和“天赋人权”来进行阐释,如果权利被剥夺的话,民众群体甚至任何个体都有权进行反抗。弥尔顿的“反抗权理论”对英国和世界都产生了非常重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