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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信托业与政府的关系研究是一个广博的体系,因水平和资料所限,本文主要以民国上海私营信托业为研究对象,就它们的历史演进、演进中政府的介入、介入中私营信托业的回应、以及介入后私营信托业的发展来进行论述。基于一个完整的考察过程,本文以1921年到1949年为研究断限。 图表在本文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之所以大量使用图表,是避免复杂的文字叙述,正如西方历史学家所言,图表可以“Self-explanatory”。 本文共四章十一节。 第一章简述上海私营信托业自发轫到1949年的历史演进。演进过程分为四个阶段:1、北洋政府时期(1921-1927年);2、战前(1928-1937年);3、战时(1937-1945年);4、战后(1945-1949年)。本文分别从这四个阶段简述了上海私营信托业创立、复兴、畸形发展及衰落这一演变过程。这一过程中政府介入后的具体发展放在第四章论述。 第二章考察民国时期政府对上海私营信托业的介入。民国时期政府对上海私营信托业的介入包括信托立法和信托监管。 笔者将民国时期政府对上海私营信托业的立法放入到政府对信托业的立法中去考察。分四个阶段,即北洋政府时期、战前国民政府时期、汪伪政权时期以及战后国民政府时期。北洋时期,鉴于当时信托公司大多经营投机事业,社会各界强烈反对设立信托公司,政府虽然制定了信托条例,但没有颁行;战前国民政府信托立法的产物为1930年公布银行法,但是并未施行;战时汪伪政府信托立法的产物为信托公司暂行条例,该条例促进了信托机构的发展,使上海私营信托业出现了“畸形繁荣”,但随着汪伪政权的垮台而告终;战后信托立法的产物为1947年《银行法》,其对信托业影响最大的是“新设信托公司不得兼营银行业”。 通过对民国时期政府信托立法的演进分析,笔者总结出:民国时期政府信托立法只停留在表面,并没有制订出专门的信托法,而信托立法的最终产物《银行法》没能满足信托业的实际需要,其规定的“新设信托公司不得兼营银行业”,使上海私营信托业走向衰落。 信托监管方面,笔者同样分四个阶段,即北洋政府时期、战前国民政府时期、战时、战后国民政府时期。北洋政府由农商部与财政部监管;战前国民政府由财政部与实业部监管;汪伪政府时期主要由伪财政部和伪实业部监管;战时与战后国民政府的监管逐渐转为由行政命令直接监管,颁布了众多的法令对信托业进行管制。 演进过程分析表明,民国时期政府对上海私营信托业的监管逐渐趋于不合理,其表现为过多的行政干预。 从政府对信托立法和信托监管的演进可以看出,民国时期政府对上海私营信托业的介入呈“初始介入—相对合理介入—过度干预”演进。 第三章论述上海私营信托业对政府介入后的回应。主要从两个团体组织对政府的回应来论述,即上海信托业同人联欢会和上海市信托商业同业公会。前者是非正式组织,为配合政府信托立法做了贡献,其对政府的回应表现为“合作式”回应;后者为公会组织,对国民政府颁布的与己相关的金融法令做出了“对话式”的回应。 第四章考察政府介入下上海私营信托业的发展情况。分别从政府的初始介入、“相对合理”介入、过度干预三个阶段,考察上海私营信托业的机构设置、营业业务、营业盈余,指出上海私营信托业在每个阶段都带有不同的政府介入色彩,政府的合理干预则体现为发展,政府的过度干预则体现为衰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