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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行政国家理念的深入发展,国家职能由消极的维持社会秩序转变为积极地促进社会福利的发展,行政领域不断拓宽,行政事务也日益繁多。为了适应行政事务广泛性和复杂性的特点以及更好地实现行政目的,提高行政效率,行政机关被赋予大量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合适的行政手段而并非一律采用强制命令手段。我们在享受行政权扩大带来的种种便利的同时,也应注意到伴随着行政权的扩张,行政领域出现了大量的纠纷,并且这些争议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且具有多样化的特点,如果处理不当,将严重影响了和谐社会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