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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建立新的国际贸易秩序的法律依据,过去20年,自由贸易协定的兴起之势一直有增无减。尤其是,在多哈回合谈判面临一波三折的情况下,不断扩散的自由贸易协定可以说是压倒为了创建全世界贸易上的新秩序和体系正在世贸组织推动的多边谈判。各国和和区域通过自由贸易协定,互相进一步开放市场,分阶段取消或消减货物和服务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改善市场准入,进而实现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增加总体福利。自由贸易协定不仅仅是经济发达国家,而且是发展中国家也积极参与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主要法律根干。 作为在国际经济法律上被认定为最惠国待遇的例外,自由贸易协定的法律依据基于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24条,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以及在1979年东京回合谈判上做出结论的授权条款。但是,该些法律规定包含模糊规定,引起解释上的矛盾以及成员国的混乱现象。作为一种国际贸易法律依据,这种自由贸易协定的模糊性、复杂性甚至没有统一的重叠缔结都恐怕带来国际贸易秩序的阿鼻叫唤。对此,颇有需要的是多种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的规范化或标准化,以便克服和避免由于多层次协定产生的复杂和国际贸易法律的混乱现象。为此,首先,各国或各区保持与世贸组织法律相一致的努力之所以含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性,是因为各国或各区的自由贸易协定和世贸组织针对共同目标,即贸易自由化。从而,与世贸组织法律相一致外,还需要尽量努力达成比世贸组织更高的自由化,即所谓WTO Plus. 在此,值得指出的是中日韩三国还没有达成三国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并且包括中日韩三国的东北地区还是世界上唯一的自由贸易协定空白区的事实。中日韩三国在国际政治、经济通商、文化交流上的影响力和发言权日益崭露头角并且三国积极参加自己与其他国家和区域的自由贸易协定,但是,既然其原因错种复杂,目前在世界上滔天的自由贸易协定狂潮之下,这是一个莫名其妙的国际反讽。 可是,三国的领导们在2010年第三次中日韩领导人峰会上,发表了以三国到2012年结束自由贸易协定产官学共同研究为中心的2020年合作展望。这是创造了缔结中日韩三国之间自由贸易协定的良好客观条件,成为一个转换点。 为此,面临着构建三国自由贸易协定的时代要求,本论文重视中日韩三国都与东盟达成自由贸易协定的事实,为了找出一种有规范性并且有标准的自由贸易协定典型,进行了其协定的法律条款的分析并且其协定与世贸组织法律条款进行了系统性比较研究。 通过本论文对于中日韩三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的比较分析,得到的结论就是中韩日各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可以找到在很多地方相似的内容。甚至,有些条款是完全一样,进而,也有WTO+Plus条款。这意味着中韩日三国如果形成三国之间自由贸易协定,三国与东盟的自由贸易协定可以作为基本草案。终于,通过这种提高WTO法律和自由贸易协定之间的整合性的努力,可能贡献于地域主义的多边化。 在此基础上,如果三国政府努力找出三国共赢的共同点,对于三方都有异论的地方,在可能的范围内,三方尽量加以让一步的话,三国就可以得到三国自由贸易协定的早就实现.在此,值得指出的是中国在与东盟缔结自由贸易协定的时候,为了早就实现自由贸易协定,采取早期收获,即在缔结自由贸易协定之前向东盟成员国的农产品提供关税消减和关税减少等多种优惠待遇。 最近,中国、韩国和日本正在探讨达成中日韩三国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若中韩日三国成功地缔结自由贸易协定,其协定的影响力可以说是超过北美自由贸易区和欧盟经济共同体。 在此,值得考虑的是包括中日韩在内的东亚(East Asia)过去四十年通过扩大国际贸易和引进外商投资经历了突飞猛进的经济发展。它通过签署双边和多边自由贸易协定走向经济共同体方向。正在讨论的方法是东盟+1(中国,韩国,日本单独)、东盟+3(中国,韩国,日本全体)、东盟+6(中国,韩国,日本,印度,澳大利亚,新西兰)等. 在此,必须考虑的是占东亚经济的90%的中日韩三国在东亚地区的经济影响力.倘若中日韩三国推迟贸易自由化进展,会有导致阻碍亚洲经济一体化的可能性,因此,中日韩三国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必须在实现东亚自由贸易协定之前非达成协议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