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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值中国《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12月通过,侵权责任法已经认可隐私权的独立地位。我们在讨论名誉侵权的抗辩事由和隐私权的抗辩事由时,不用在将隐私侵权责任制度看作名誉侵权责任制度的组成部分来进行讨论。鉴于立法机关在《侵权责任法》中仍然没有对名誉权与隐私权的抗辩事由进行区分规定,也没有对事实真实抗辩事由做出具体详细的规定,导致理论和实践中对名誉权和隐私权的抗辩事由认识模糊,当用事实真实作为抗辩时,同一案件法院却有不同判决结果,笔者认为这不利于公民名誉权的保护。 本文正是在此基础上,对事实真实抗辩展开研究,并通过对英美国家关于事实真实抗辩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对事实真实抗辩事由的重要问题,尤其是对事实真实抗辩事由的含义、判断标准以及证明责任等进行单独而深刻的探讨。 本文的具体结构如下:第一章先介绍英国和美国关于事实真实抗辩的界定,随后分析了事实真实抗辩在英美法中的发展历史,英美两国关于事实真实抗辩事由有何不同,美国在继承英国事实真实抗辩制度的基础上又有何种创新和发展;最后,进一步说明事实真实抗辩与其他抗辩的区别和联系。第二章着重探讨了事实真实抗辩事由中的几个重要问题,解决此种问题,正是剖析和构建事实真实抗辩的关键点。首先本章分析了事实真实抗辩的构成要件,其次分析了事实真实抗辩事由的判断标准及其举证责任。第三章立足于我国立法和司法现状,就我国有关事实真实抗辩的规定进行阐述并说明我国现存的一些缺陷,最后指出我国在完善和事实真实抗辩事由制度时需要从哪几个方面进行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