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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制度之一,其设立目的主要是解决案件 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如何裁判问题。所以无论大陆法系抑或英美法系都一向重视 该制度的研究、运用。但由于受传统审判理念的影响,我国对该制度重视不够。 审判方式改革过程中通过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这一制度的地位相对凸显出来, 但由于理论准备不足和立法不完善,实践中有许多案件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无法解 决。理论准备不足表现在对该制度研究不够集中,多采列学说而陈其利弊,缺乏 基本理论和实践操作层面的分析;立法不完善表现为虽有《民事诉讼法》第六十 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规定过于笼统且存在诸多缺陷,远不足以适应诉讼中纷繁 复杂的情况需要。鉴于此,笔者通过举证责任分配的法系分析、价值分析,提出 了一种重构我国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体系的思路。 全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语三大部分。 引言:概述举证责任分配的制度价值,历史,我国目前情况下研究该问题的 必要性,并提出本文的写作思路。 正文包括三部分:两大法系举证责任分配的考察;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要求; 我国举证责任分配的评析与重构。 第一部分:两大法系举证责任分配的考察。该部分以法系为主线,各种分配 学说产生的先后为序对举证责任分配进行考察,侧重于各种学说的内容、依据分 析。各个法系学说的单独考察可以看出两大法系都是由追求统一分配规则转向依 据多元规则分配举证责任。两大法系的比较法考察则得出大陆法系并没从根本上 背离法律要件主义,它只是对法律要件分类说的修正而已,英美法系则完全采用 利益衡量说,产生这种分歧的原因在于二者法律思维方式的差异。 第二部分: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要求。该部分侧重于从法哲学角度对第一部 分所述规则背后的价值因素进行分析,认为举证责任分配的各种规则都是构架于 一定价值要求之上。这些要求包括实体性要求和程序性要求两个方面。实体性要 求主要指法的安定性、实现实体法目的和政策、使裁判最大限度贴近真实;程序性要求包括程序公正。程序效益、诚实信用原则,本文对这些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当然,各种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各自所体现的价值要求有一定差异,本文指出了产生这些差异的原因。 第三部分:我国举证责任分配的评析与重构。评析是以第二部分所确立的举证责任分配基本要求为标准进行的。理论研究评析意在梳理我国目前关于举证分配研究的诸学说,认为目前我国现有的建构设想都不足以实现举证责任公平合理配置。立法评析则注重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进行检讨,认为它并不能解决当事人之间于争议事实真伪不明时的风险责任划分问题。在这一部分,还对“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分配举证责任不公时,可以利用举证责任倒置来弥补其缺陷”这一错误观点进行了批驳。基于此,笔者认为我国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体系有必要重构。但笔者并没有立即着手进行具体规则的建构,而是首先为这一重构设立目标,旨在强调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体系的建构应与我国目前国情相适应。最后,笔者提出了自己的建构思路: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有举证责任契约的,依照举证责任契约;在既无法律规定又无举证责任契约时,首先依事件类型,考虑其个性、特征,确定该类事件所酮足的基本要求;其次,依特别要件事实说予以分配,分配结果符合按其事件类型所确立的基本要求的,遵守之,不符的,适用利益衡量说。 结语:笔者进一步点明本文的意图,并针对自己的思路可能产生的问题提供了相应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