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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解释作为宪法学界一个研究的热点问题,之所以引起宪法学者的关注,是因为除了宪法解释本身充满了解释的功能魅力以外,还与中国的现实问题如: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宪机关的宪法监督权的行使、宪法实施等重大现实问题密切相关,可以说其他问题的解决很大程度上依赖我们宪法界学者一步步研究宪法解释,并揭开其神秘的面纱。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宪法解释是一个不仅具有理论性,而且更有现实性的课题。说其具有理论性,是因为它与一般的法律解释、法解释学、宪法解释的哲学理论之间有着紧密而特殊的联系,我们需要通过对宪法解释这一现象加以思考,进行理论层面的分析。言其具有现实性,主要在于其还要面对宪政实践中需要解决的其他课题,它们都为宪法解释的实践提供了各种分析的价值尺度和现实案例。因此研究宪法解释这一理论,(又可称宪法解释具体的操作方法)需要在方法论与解释实践中目光往返流转才可以深刻把握。如何认识和处理宪法解释的理论性和现实性之间的关系,也是本论文竭力思考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
本文旨趣在于对宪法解释学的历史发展脉络进行梳理、介绍并分析活跃于当代法学领域中关于各种代表性解释方法的思想和主张,在此过程中注重结合宪法规范的结构特征、整体语境(即宪法文本的分析方法)进行研究,进而提出一些宪法解释学的重要问题并做尝试性的回答和探讨。
本文拟从以下几个章节对宪法解释的理论和现实问题进行阐述:
第一章,介绍一般法解释学、哲学解释学的发展历史以及法解释学研究方向的转变对宪法解释学的重要影响。其目的在于理顺宪法解释学如何因前两者的发展而产生变化。解释学是一种关于各种社会现象的“理解”和“解释”的学问,为大众理解社会事务提供了解释的基本方法。法解释学是以法律文本为“理解”对象,实属于传统解释学的一种重要分支,而宪法解释学则是解释学原理在宪法领域中的具体运用。在传统的解释学的理论影响下,近代宪法解释学主要是强调方法论意义的解释学,旨在寻找一种可靠的方法“发现”宪法文本中的制宪者意图。直到20世纪,解释学实现了由方法论向本体论的转变,尤其是伽达默尔创立了哲学解释学之后,法解释学研究的重心开始由方法论向本体论转移,这也深刻影响着当代宪法解释学发展的趋向。在现代宪法解释学理论中,更强调解释者的主体意识和解释者主体的规范情景,理解问题确实渗透人生各个层面的本体问题1,目的在于通过解释来实现宪法规范在社会现实中的实践意义。本章将着重介绍解释学转向的具体过程和伽达默尔的代表理论。
第二章,重新重视方法论的作用,采用对宪法解释各主要方法进行了系统的论述的方式。除了传统的文义解释理论、目的论解释的方法外,还特别介绍一些社会学研究方法——利益衡量理论在宪法解释中的运用。利益衡量理论虽然源自于社会学,但在现代宪法解释学中的现实主义和实用主义的要求下具有特殊的方法内涵。在利益衡量理论中充满了实用主义的色彩,强调要对宪法解释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种利益进行比较、做出评价加以抉择,这种衡量充满了价值评价、伦理价值的色彩。利益衡量的解释方法是把宪法看成社会共同体内部协调各种利益相互冲突的合力,解释过程需要确认、平衡各种利益,解释的最终目的是保障利益。但是从另外一个层面上利益衡量理论其倡导的主观价值衡量的方法影响了宪法作为一个规范体系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本章也对利益衡量理论也做了适当的批判。
第三章,通过系统分析各种解释方法的优点和缺陷之后,笔者延续着写作的脉络思考问题,即使当学者研究认识到各种解释方法的合理与不足,但是在实际的解释过程中能够那么客观的选择方法扬长避短?是先有解释结果再选择方法,还是方法的选择决定结果的取向?这就对作为“方法”的解释学这一整体提出解释学的难题:即如果各种方法都不能单独有效地达到完美的解释,那总和起来的一套解释方法能否做到?如果能做到那又如何保证这一套的方法被集体认同、共同使用从而成为真正方法论意义上的解释学?方法论意义上解释学真正要解决的难题实质是要告诉我们在何种情况下应该使用何种解释方法,而不是把各种方法运用而得的结果进行罗列和选择,倘若那样,当我们使用不同的解释方法产生不同的结果的时候,我们又以何种标准来作为取舍的依据?
第四章,宪法解释方法论的发展趋向。结合第三章对宪法解释方法的追问,笔者对宪法解释方法论的研究做了分析和展望。提出了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我们既要认识到研究宪法解释方法论元规则的重要性和困难性,也要看到在如此重要的课题下,我们的研究才彰显出特殊的意义。研究的过程虽然没有解决作为方法论的解释学的本质问题,但能够证明“仅仅研究各种解释方法是不足以真正认识这一学科”这一命题,这也是一种研究的进步。